冯宝文 | 实习律师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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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22)粤73民终3419一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南洋”字号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60万元,被告陈某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对被告提出的上诉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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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方乃正,於图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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