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方图说 | 知识产权案件中重复起诉的认定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8-12 浏览:1249
作者:肖玉根 律师助理
随着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当事人出于诉讼成本以及诉讼策略和诉讼效益等多方考量,就可能会形成对同一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起多个诉讼的重复起诉案件发生,有的可能属于正当的诉讼策略,而有的则可能构成重复起诉。
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重复侵权中,被告人的抗辩理由就往往存在重复起诉这一理由,而一旦认定重复起诉就会面临起诉被驳回的风险。
那究竟什么是重复起诉呢?
我们可以怎么在正当诉讼策略中
规避重复起诉呢?
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
重复起诉源于民事诉讼法重要原则”一事不再理”,是为了防止对诉讼资源的消耗,也是维护被告人人权的一项诉讼原则。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虽然针对重复诉讼已有法律规定,但依然具有一定的抽象性,特别是诉讼标的的判定以及是否构成矛盾判决,事实上判定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仍然存在很大辩论空间。
从知识产权案件看重复诉讼的三个标准
1st
/当事人相同
▌案例一:(2018)湘01民初1141号
湖南广电关联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曾于2017年12月28日起诉重庆香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停止通过“影视酷”苹果手机客户端、安卓手机客户端提供电视作品《快乐大本营》在线播放服务,并达成侵权赔偿调解协议。
2018年4月1日湖南广电以同样的理由起诉重庆香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重庆香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快乐阳光系原告的关联公司,故2017年的协议对原告也应具有法律效力,原告的诉求属于重复主张。
法院认为:
湖南广电虽然与快乐阳光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仅从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在前案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本案原告湖南广电具有约束力,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判决被告香瓜公司败诉。
本案中,当事人并不相同,虽然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相同,仍然不构成重复起诉。但是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相同并非是诉讼地位和人数上的完全一致,甚至有时候也并不要求是同一个当事人,而是一种利益上的同一性,即前后诉讼中的当事人依赖的是同一种利益。比如商标权人和商标许可使用人就属于这种利益整体。
从知识产权案件看重复诉讼的三个标准
2nd
/诉讼标的相同
▌案例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湘民终920号
北京一得阁公司委托人与公证人员于2018年4月7日在自由畅想文具店购买了一得阁墨汁两瓶(100g和250g),并就该购买事实进行了公证。经比对,两瓶墨汁瓶底均没有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的数字码,均系假冒一得阁公司商标的商品。
一得阁公司就两个型号的商品分别提起了本案和(2018)湘03民初282号案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
一得阁公司针对同一被告就同一种商品的两种型号分别起诉,本案和另案的当事人相同,诉讼请求均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由此,判断是否系重复起诉关键在于审查两案诉讼标的是否相同。
诉讼标的是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诉讼标的应根据不同的实体法要件进行识别。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提出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统一,应当从商品种类、商标标识、被诉侵权时间和被诉侵权者等要素进行判断,而商品型号和商品系列往往不构成识别法律关系进而识别诉讼标的的要素,因此北京一得阁公司构成重复起诉,最后二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诉讼标的就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法律关系,但围绕同一个事实在法律层面的不同解读,可能产生众多的法律关系。这就导致在判定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司法实践上,对于诉讼标的的判定大致可以理解为提出请求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并辅以事实依据以及构成侵权的条件是否一致,我们可以称为司法审判的对象。
像上一个案例中,前后诉所依据的法律相同,但基于的物品并不同一,但是根据商标侵权构成要件来考量,决定标的是否侵权的标准在于商标是否同一、商品种类是否同一、被诉侵权标识是否同一,当三者同一时可以认定为同一诉讼标的,其他的区别比如商品型号和商品系列不构成识别诉讼标的的要素。
3rd
/诉讼请求相同
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案例三:(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59号
前诉中搜狗公司以奇虎公司未经网络用户允许,自动将用户原有的搜狗浏览器的默认设置篡改为360安全浏览器的默认设置为由起诉至法院,案由为不正当竞争。同时搜狗公司还另提起诉讼,起诉奇虎公司的360安全卫士阻止用户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奇虎公司辩称两诉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认为:
篡改设置默认浏览器行为与阻止设置默认浏览器行为的表现形式、产生的后果、影响的用户群体均不相同,二者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为,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诉讼。
诉讼请求相同包括前后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蕴含在前诉的先决问题之中。不同则也要全面考虑该诉送请求的表现形式、影响以及产生的效果,而非仅仅根据原告所表述的具体文字来判断。
比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同一种侵权产品可能同时侵犯多个技术特征,根据每个独立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提出的诉讼请求都能形成不同的诉讼标的,但人民法院在审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这就导致当依据一个单独权利要求起诉时,实际上就会对所有的技术特征进行审查,如果再另行起诉,就自然构成重复起诉。
即使判断出这三个标准均不同,也并不意味着就不构成重复起诉,还要满足后诉的诉讼请求不能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而这就更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了。
知识产权重复起诉的复杂性
相较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重复起诉的情形更容易出现且更不容易被识别。这主要是由知识产权的特点,以及当前商业模式发展带来知识产权市场特点决定的,归纳以往案件,知识产权重复起诉判定难点主要是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01.
同一行为可能侵犯多项权利。比如印有商标的专利产品侵权,就同时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和专利权,或者同一行为即侵犯商标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权利人分别起诉也有可能导致重复起诉。
02.
商品生产和销售行为的独立侵权容易导致重复侵权。常常有权利人单纯起诉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情形。在将生产者和销售者一并起诉的场合,往往是将同一生产者与不同的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分别提起诉讼。
03.
多种商品中使用同一被诉标志也容易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在销售者销售多种侵害权利人商标权的商品时,权利人基于同一诉请商标,同一被诉标志就多个不同的商品提起诉讼,也有可能构成重复起诉。
04.
对某一类知识产权的使用侵权行为进行诉讼之后,权利人是否还可以就被告的其他使用行为提起诉讼,也会发生重复起诉的识别问题。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