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410万元!“小熊”诉“小壮熊”获一审胜诉判决

来源:本站 时间:2023-12-12 浏览:278

2023年12月12日,我所代理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宽宏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芽蜜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朱某、沈某、尧某一案,收到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胜诉判决【案号(2022)苏05民初1203号】。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恒温调奶器”虽然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热壶”、“电热水壶”名称叫法不同,但两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使用材料、产品构造、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基本相同,并具有密切关联性,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商品。被诉侵权商标“小壮熊”在文字和读音上与“小熊”仅一字之差,文字排列均为横向,完整包含“小熊”中文字样,与原告权利商标“小熊”构成近似商标。考虑到原告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如不加禁止,会弱化原告商标在“电热水壶”等商品的标识作用。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4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