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侵权案件赔偿金额?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4-08 浏览:2150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如何获得高额赔偿,是权利人及律师都非常关注的问题。
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等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根据权利的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侵权等因素进行判决。
那么,哪些证据可以充分证明侵权行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呢?有哪些有效的招式呢?
一、多地公证购买+多地工商查处
很多批量维权案件,侵权证据有且只有一份公证书,获赔金额可想而知。
我们可以尝试在多地公证购买+多地工商查处的方式提供被告侵权证据。被控侵权产品在多地销售的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侵权区域广。
而工商查处往往也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比如可以有助于查明仓库所有人/租赁人、盘点被控侵权产品仓储数量、可能掌握进货来源或者获取到侵权者账户、必要时追加仓库所有人/租赁人为被告。
在鹰牌陶瓷诉被告沈大其、吴俊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2014)佛城法知民初字第62号】,佛山市禅城区工商局在该经营场所内查获了“鹰牌印象”全抛釉砖一批,经营的货值金额为422100元。
二、多时段取证
通过多时段的取证,可以充分证明被告的主观恶意。
在本案中,我们提供了被告此前5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查处的《处罚决定书》、立案前进行了购买公证、庭审前又进行了购买公证。
但是在庭后我们又发现了被告仍然在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因此又再次购买公证。
而在另一起商业诋毁案件中,我们则通过不同时点的公证书,证明被告持续商业诋毁的时间长达两个月,虚假宣传的时间将近10个月。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在其天猫店铺上刊登声明,连续30日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被告人主观恶意
被告人的侵权主观恶意,往往有多重不同的形态,包括:
Ⅰ 多次侵权,以侵权为业
Ⅱ 将权利人商标在香港或者国外注册字号
Ⅲ 多次恶意注册近似商标
Ⅳ 不断变换“马甲”,以不同身份实施侵权行为。
从上图可以看出,某个体户因专利侵权曾经在诉讼中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由于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好、利润大,该个体户为了能够逃避侵权责任,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由夫妻担任公司股东,将个体户升级为有限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公司与个体工商在民事主体、经营人员、经营业务存在显著的继承、延续关系。公司其实是崔某、陈某继续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载体和工具,遂判决公司、崔某、陈某连带赔偿100万元。
四、被告人的侵权规模
被告的侵权规模,可以从不同的指标反应出来,包括注册资金、企业简介中对于公司的描述、销售记录自认(比如电商平台中的销售量、评价数等)、各项经济指标。也可以通过查询中国知网等专业数据库收集被告侵权规模信息。
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8698号案,我们通过中国知网查询结果显示:被告扩建改造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建设年产达15万吨调味品及配套塑料包装制品生产线。
佛山中院在判决金额时考虑了如下因素:
其三,***公司注册资本达3500万元,相关报道显示其还经过扩建,年产达15万吨,反映了***公司具有较大的生产能力。最终法院判定被告承担100万元的赔偿责任。
五、维权合理开支
笔者此前的公众号文章《全额支持律师费? 不可不知的四个窍诀》(道方图说 | 全额支持律师费? 不可不知的四个窍诀)进行了详细介绍。
总的来说,必须要有完整、详实的工作日志及工作小时清单,工作时间最终以工作成果的方式体现出来,才可以使法院认识到律师为案件实际付出的情况。
在握奇公司诉恒宝公司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案件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等因素进行考量后,认定原告提出的100万元律师费赔偿请求合理,予以全额支持。
六、实地调查取证
在律师行业中,关于调查取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种是不参与侵权的调查取证,所有的侵权证据均由当事人提供,这种方式由于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导致重要证据的缺失。
一种是由律师亲自参与调查,但是律师工作时间会激增,成本会比较高。比较好的做法是外聘调查公司(需要和调查公司与比较好的沟通渠道,确保调查公司可以取到案件所需的证据)或者律师所组建专门调查团队(由非律师组成,在律师的指导下开展调查工作)。
“不入虎穴,焉得虎子”
如果不到现场去,仅仅凭一页薄薄的被告企业机读资料,我们很难向法院具体描述被告的侵权工厂规模到底有多大、侵权产品的销量有多大,法官也很难留下深刻的印象。
但是如果我们附上被告侵权工厂规模的图片,比如生产车间、仓储地、销售展厅等,就可以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是法官在酌定赔偿金额时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
因此,对于被告工厂的侵权规模、销售数量等,我们一般都是会安排调查员进行实地调查,在进行购买公证的时候将侵权工规模的照片也一并拍摄放进去公证书。
七、举证妨碍原则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上诉人: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案
案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78、879、936、937、938、103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基于迈瑞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深圳市财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对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诉侵权的多参数监护仪的平均营业利润进行审计。
理邦公司回应称其“未按照产品具体型号记账”“无法将产品本身财务数据与选配模块、配件附件财务数据剥离”,无法提供相关财务账册资料。
本院认为:
理邦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按照相关公司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财务账册应当是相当完备的,其有义务按照原审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关财务账册资料。
至于审计机构能否根据其财务账册资料计算出被诉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应当由原审法院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判断并得出结论,而不应当由理邦公司自行做出结论。理邦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审法院要求其提交的相关财务账册资料,已构成举证妨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理邦公司赔偿迈瑞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29.75万元,共计1029.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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