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公司诉真功夫案,有商标就能安然无恙?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31 浏览:1173

作者:肖雯敏 执业律师


2019年12月25日,真功夫被Bruce Lee Enterprises,LLC(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其使用李小龙形象图标多年,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真功夫迅速回应表示很疑惑,明明拥有商标权还使用长达15年,我用我的商标权怎么就侵权了?



真功夫能用商标权抗辩李小龙公司提起的人格权之诉吗?姑且不论起诉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李小龙案与乔丹案何其相似。笔者认为,真功夫不仅不能用商标权抗辩,还可能面临商标被无效的风险。



一、真功夫系列商标已经使用15年了,还能无效吗?


笔者看到网络上很多网友给出了抗辩理由在于真功夫有合法商标,商标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个抗辩理由简直不容置疑。更何况,根据《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换言之,真功夫已经用了3个5年了,真功夫系列商标哪怕真的被认定为侵犯李小龙在先肖像的注册商标,也已经妥妥地度过了安全期。


然鹅乔丹案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新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第2.5关于肖像权规定:


2.5.1 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肖像权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肖像是指通过摄影、绘画等艺术手段将他人的形象进行再现,包括照片、肖像画、视频等表现形式。


2.5.6 使用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误导公众、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肖像权的,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不受时间限制。真功夫所使用的李小龙形象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获得李小龙的授权或者认为其系李小龙后人所开设的店铺,容易误导公众。笔者认为,真功夫商标并不会因为安稳地使用了15年就能够一直使用下去。



二、真功夫公司对李小龙肖像是恶意使用吗?



李小龙公司代理律师向“娱理”提供的证据则显示,2004年真功夫曾委托叶茂中团队对其商标图案进行知识产权登记,登记书备注信息为:“真功夫图形”内容为由李小龙功夫造型图案及“真功夫”、“蒸的营养专家”文字组合组成的造型图案。


李小龙代理律师表示,“从登记书的内容可以确定,真功夫知道他们是在使用李小龙形象。”律师称,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曾拒绝叶茂中公司“与李小龙后人联系取得授权”的建议,这种行为属于对李小龙肖像的恶意使用。(源自新京报报道《被李小龙公司起诉侵权索赔2亿元,真功夫:商标获授权》)


笔者也替真功夫操了一把心,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早在2015年法院已经查明了真功夫公司以“李小龙”人物形象申请商标的事实。



许丹、经济日报出版社与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判决【案号:(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584号】本院查明部分记载:


2004年3月1日

上海茂茂公司接受双种子公司委托,设计完成了涉案"真功夫"品牌形象设计,为该项设计的作者。该项设计于2004年5月31日申请著作权登记。同日,广东省版权局向东莞市双种子饮食有限公司核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真功夫图形",作品类型美术作品,作者上海茂茂公司,著作权人东莞市双种子饮食有限公司(原告前称),作品登记号19-2004-F-0277。根据该登记证书附录备案信息,涉案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内容为由李小龙功夫造型图案及"真功夫"、"蒸的营养专家"文字组合组成的造型图案。李小龙功夫造型为李小龙双臂拉开、高抬,面部侧目凝视的人像图案,图案右部及右下部分为"真功夫"、"蒸的营养专家"文字组合。


2004年12月4日

自然人股东蔡达标、潘宇海共同组建了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得注册。2004年4月,该公司将涉案"真功夫图形"作品中的人像图案部分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08年4月14日获得注册授权。2006年6月,该公司又将涉案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中的"真功夫"、"蒸的营养专家"文字组合部分申请商标注册,并于2010年1月28日获得商标注册授权。


该案二审判决【案号:(2017)鄂民终65号】进一步查明:真功夫公司以“李小龙”人物形象申请注册第4196920号(第29类)、第4196775号(第30类)商标并被核准,上述两商标的核准时间均为2007年1月21日。


由此可见,真功夫公司在注册之时已经明知“李小龙”人物形象并且以其为商标和作品图形予以注册登记。


其次,从真功夫公司发展历程和注册商标情况来看,也反映出一定的主观恶意。根据网络资料显示,“真功夫”在2004年前名叫“168蒸品快餐店”,2004年后,为扩大品牌影响力,公司创始人之一蔡达标经营销策划机构建议,将店名正式更名为“真功夫”,同时启用酷似李小龙的“功夫龙”形象,在报纸等媒体广为宣传。股东潘敏峰在2004年连续申请李小龙、小龙商标。


根据百度百科,李小龙是世界武道变革先驱者、武术技击家、武术哲学家、MMA之父、武术宗师、功夫片的开创者和截拳道创始人、华人武打电影演员,中国功夫首位全球推广者、好莱坞首位华人主角。他在香港的四部半电影3次打破多项记录,其中《猛龙过江》打破了亚洲电影票房记录,与好莱坞合作的《龙争虎斗》全球总票房达2.3亿美元。其个人肖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真功夫公司在未获授权的前提下,以李小龙人物形象为图样注册商标并注册李小龙文字商标的行为能够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一定的恶意。


股东潘敏峰申请的李小龙商标


 股东潘敏峰申请的小龙商标


笔者认为,李小龙律师所主张的恶意使用从目前来看有比较充分的证据支持,随着案件信息的公开,期待案件的更新进展。本案分析在未看到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的前提下,仅为笔者的个人分析,一起拭目以待。


最后,引用“福联升”再审案件(2015)知行字第116号中最高院判决的司法精神:在被再审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如果仍然承认再审申请人此种行为所形成的所谓市场秩序或知名度,无异于鼓励同业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罔顾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强行将其恶意申请的商标做大、做强。”同样,在民事案件中,明知存在在先权利障碍而强行注册、使用商标,犹如“毒树之果”,不应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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