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方图说 | 如何判断中英文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1-16 浏览:1295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这个标语可谓是我们从小听到大的,那这个用英文怎么说呢?“good good study,day day up”?面对这种中式英语翻译,很多人可能就是一笑而过,但是有人却从中发现了商机,能不能将这个英文申请注册商标?
北京飞牛科技有限公司就将“DAYDAY UP”进行商标申请,但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理由就是英文“DAYDAY UP”与“天天向上”商标构成近似,生活中还有很多因中英商标之间构成近似而闹上法庭的,像“NewBalance”与“新百伦”,“Blizzard”与“暴雪娱乐”,“Lafite”与“拉菲”。
中英文商标之间的对比与单纯相同文字商标之间相比,他其中还涉及到语言文化的复杂转化,并不是那么显而易见的,那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中英文商标之间构成近似呢?
中英文商标之间的转换方式
要比较中英文商标,首先就要弄清楚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一般两种语言商标之间的转化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音译法、意译法、音意结合法、非规范性对应翻译。
音译法就是根据外文发音在汉语中找出相同或相似的谐音进行表述,Cadillac—凯迪拉克(汽车)、Rossini(手表)—罗西尼、Sportsman(原义是运动者)—斯波兹曼、Hazeline—夏士莲(香皂)等。
意译法就是完全按照外文商标本身的外文词义直接译成中文,像Nescafe(咖啡)—雀巢、Walkman(音乐播放器)—步行者、MildSeven(香烟)—柔和七星等。
音译结合就是翻译外文商标的外文时一部分音译,一部分意译,比如Goldlion(领带、服装系列)—金利来、Quike—快克(感冒消胶囊)、Safeguard—舒肤佳(香皂)。(这种较前两种是不是创意满满)
六神
最后就是非规范性对应翻译,这个就是对外文商标采取本国语法习惯来翻译和理解,简称就是中式英文,像是“dayday up”——天天向上、“sixgod”——六神。
中英文商标的近似性认定标准
中英文商标是否构成相似不是简单的判断两者是否具有转化或者翻译的联系,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似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以及第十条的规定,下面我们先从相关案例出发,结合相关规定,总结对中英文商标近似判断的考虑因素。
案例一:“ASEABROWN BOVERI”与“阿西亚布朗勃法瑞”
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是“ASEABROWNBOVERI”商标权人,沈阳电器设备厂2010年在相同服务商申请注册“阿西亚布朗勃法瑞”中文商标,ABB公司提出异议申请被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
中文“阿西亚布朗勃法瑞”与英文“ASEABROWNBOVERI”二者存在中文与英文的差异,但是根据ABB公司在一审诉讼阶段所提交的网络翻译结果和图书馆查询资料,以及其实际使用商标的情况,能够证明英文“ASEABROWN BOVERI”与中文“阿西亚布朗勃法瑞”具有对应关系。
同时,考虑到ABB公司在电器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且“ASEABROWNBOVERI”和“阿西亚布朗勃法瑞”均非各自语境下的固有词汇,特别是中文商标本身的构成方式并非我国中文语境下的通常组成形式,所以有理由认为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之间有着密切联系。此外,结合沈阳电器设备厂曾经在其他类别上抢注过ABB公司的商标以及抢注域名的情况,沈阳电器设备厂申请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难言善意。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从标志本身已经构成近似。
此案例中两个中英文商标在读音、含义和整体结构上的相似性都不是很明显,法院判定两者构成相似主要是考虑到英文商标在网络翻译结果和图书馆资料上已经与该中文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且改中文商标在文字组合上并不属于中文语境下的通常词汇,且第三人沈阳电器设备厂具有一定恶意情节,法院认为该中文商标是该英文商标翻译过来的可能性较大,因此认定为构成相似。
案例二:“Blizzard”与“暴雪娱乐”
在“暴雪”商标异议复审案中,原告赵小平申请注册的“暴雪”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BLIZZARD”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焦点在于“暴雪”与“BLIZZARD”是否构成近似。BLIZZARD的英文翻译为“暴风雪、大批、大量的”,两个商标读音不相似且“暴雪”也并非该英文唯一对应的解释。但二审另查明的事实表明,BLIZZARD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已经将其对应为中文“暴雪”。如“THE星际网”1998年登载的“星际争霸”介绍该游戏的发行厂商为“Blizzard(暴雪娱乐)”、1999年“星际争霸:母巢之战”的发行厂商为“Blizaard(暴雪娱乐)”等。因此在相关公众已经将商标“BLIZZARD”与中文“暴雪”产生一一对应关系的情况下,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暴雪中文含义近似。
案例三:“DAYDAY UP”与“天天向上”
原告北京飞牛科技有限公司将“DAYDAY UP”商标申请在36类“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担保”等服务上注册,被被告商评委驳回,认为诉争商标“DAYDAYUP”商标与在先申请的引证商标“天天向上”在含义上相近,且两者指定使用服务都是担保等统一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两者不构成近似,虽然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张日常生活中存在将“DAYDAYUP”翻译为“天天向上”的情形,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尚不足以认定这种不规范对应翻译已经成为我国相关公众广泛接受的习惯用法。且两者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不相同,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法院判定的主要还是考虑到天天向上与”daydayup”并没有被相关广泛公众广泛接受,没有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且引证商标在该领域并没有特别高的知名度,对2于“DAYDAYUP”商标的注册就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判断中英文商标近似应当要考虑一下几个因素:
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这里的相关公众应当是诉争商标的相关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而非引证商标的相关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
中英文商标之间是否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以及我国相关公众对外文熟悉程度等。这种一一对应关系要考虑相关公众的知识水平。上述三个案例都能看到在判断中英文是否构成近似时,首先是判断其是否可以通过音译、意译或者不规则翻译形成一定的联系,再判断这种联系是否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
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故除了应对标志本身是否构成近似进行认定外,还需要结合商品的类似程度、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主体的主观恶意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具体商品市场的客观情况等多方面进行考量,避免因标志本身的近似性而直接对混淆可能性予以认定。
参考:
1.《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中、外文商标”近似性认定》,陶钧,2017,中华商标
2.(2018)京行终6336号判决书
3.(2017)京73行初5427号判决书
4.(2014)高行(知)终字第236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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