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方图说|干货:申请证据保全的避坑指南

来源:本站 时间:2020-12-25 浏览:745

近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中有八个条文涉及证据保全,可见证据保全在知产诉讼里的重要性。作为知产诉讼中获取证据的重要方式,做好证据保全是获胜的前提,今天方小图结合日常办案的具体经历,和大家分享下申请法院做证据保全中的一些注意事项。



申请证据保全的对象


在知产诉讼中,一般申请法院做证据保全的对象常为当事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在侵权者控制下的证据,例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在被告控制下的大型机器设备。那若当事人想申请法院证据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控侵权的大型机器设备,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保全申请书是否就只列明该对象呢


其实,在法院同意前往做证据保全的情况下,当然不能浪费这样的好时机,在证据保全申请书中除了写明申请对涉案侵权产品这一物证进行保全外,还可申请对被告涉案期间的涉案相关合同、账簿这些书证进行保全(采取复制、拍照等方式),更有利于案件的推进。


同时,在申请证据保全的对象有多个的情况下,建议可在证据保全申请书中列明优先次后的顺序,以确保此次证据保全的基本目的得以实现。


这次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如果证据为案外人持有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持有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因此保全的对象并不限于被告本身,对于案外人持有的证据同样是可以申请法院保全的。


比如,某些需要定制的大型设备,被告制造出来后就直接销售到第三人处,在被告工厂没有库存产品,无法保全到侵权产品。此时原告可以将第三人列为被告,如果出于各种考虑不将第三人列为被告的,则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对第三人持有的设备采取保全措施,固定被告的侵权证据。



财保与证保的顺序问题


为保障后期的执行,很多案件在立案时都会申请法院做财产保全,那对于需要同时做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案件,证保和财保有无先后之分呢?
就此,所里合伙人曾给大伙出过一道题:被控侵权产品、对方账薄及销售合同、银行账号、房产及其他财产,这四个保全对象里面,如何选择保全顺序呢?有人说,证据最重要,当然先做证保,也有人说,执行到位才叫赢,账户里的钱一秒就会被转走,先做财保。好像各有各的理,最后的参考答案是:银行账号>被控侵权产品>对方账簿及销售合同>房产及其他财产。
但这个顺序的前提是法院可以紧凑地安排对上述几个对象进行保全,比如先去银行查封了账户,立马出发去保全被控侵权产品,不然依据是证据为王,先保全被控侵权产品,因为那是保证诉讼得以进行下去的前提。



证据保全只是法院的事?


曾经所里有个专利案件,涉案专利即有结构也有方法,代理人在收到法院给过来的保全照片及视频时瞬间奔溃,证保的对象错了,保的不是相关结构,视频根据无法反映出涉案专利的方法来。后来解决方法也只有拜托法官再跑一趟,并且当事人、代理人一同前往,最后还好是圆满解决了。


自此之后,所里的证保都要求代理人主动申请与法官一同前往,若法院不同意,也要事先踩好点,并将详细列明有被保全对象的方位、特征、直观侵权对比表等内容的说明材料提供给前往做保全的法官,在说明材料中还可提醒法官将现场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在保全笔录中写明。


在司法解释的第十五条也规定了“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场,也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证据保全。”


因此在保全的时候,除了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到场,如果保全时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技术的,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通常是该领域的专家)到场,以便更好地进行保全工作。当然,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证据保全。



破坏证据保全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之后,第三人应当妥善保管证据实物,不得故意灭失证物,实施破坏证据的行为。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当事人擅自拆装证据实物、篡改证据材料或者实施其他破坏证据的行为,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在(2019)苏05知初1122号案中,原告申请诉前保全,法院至被告处对其被控侵权的排水板成型机采取保全措施,保全笔录明确告知被告不得破坏或者转移保全证据,被告法定代表人作为在场人在保全笔录上签字确认。


在本案审理中,法院对诉前保全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前,被告告知法院已将被控侵权产品由诉前证据保全地点迁移至其现在的经营地点,法院遂前往新地点进行勘验。经将被告指认的排水板成型机与诉前保全图片进行比对,可以确定该台排水板成型机并非法院诉前保全的被控侵权产品。被告法定代表人陈述因其原经营地点因拆迁导致搬迁,被控侵权产品已不知去向。


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认为,诉前保全证据系本案进行侵权判断的关键证据,被告的前述行为导致诉前保全证据灭失,直接影响本案侵权判断的有效进行,法院依法认定诉前保全证据即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诉前保全证据灭失亦导致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难以根据诉前证据保全图片作出有效辨别,被告在毁灭重要证据的情形下所提的不侵权抗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以上,实为经验之罗列,细节问题居多,但办好案件不正源于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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