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方图说 | 国内漫威?唐探宇宙知识产权架构探索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3-04 浏览:953
作者:梁楚婷 实习生
春节假期告一段落,大家都正式开启“干饭”模式,如火如荼的春节电影档也落下帷幕。截至2月21日,《唐人街探案3》票房正式突破40亿元大关,成为中国影史第五部进入40亿元票房俱乐部的影片。尽管如此,唐人街探案3的口碑却远不及第一部。剧情杂乱分散,推理部分漏洞百出,令人出戏的广告植入,甚至还被批评存在歧视女性的色彩。反观一开始以为将成为春节档烂片之一的《你好,李焕英》,凭借着真诚动人的剧情收获了观众们的好评,摇身一变成为票房黑马,最终出圈逆袭。
在此我们不讨论唐探3的剧情让粉丝们有多失望,而是透过电影来分析陈思诚打造的“唐探宇宙”背后的知识产权问题。
唐人街探案1、2采用双男主模式,分别是大家熟知的由王宝强饰演的“唐人街第一神探”唐仁和昊然弟弟饰演的拥有照相机般记忆力的秦风。为了弥补第一、二部与第三部之间的剧情空白,同时实现陈思诚打造唐探宇宙的野心,推出了唐人街探案网剧。电影与网剧中经典角色的联动,让人物、故事全部串联起来,给观众展示了一个丰富宏大的“唐探宇宙”。
电影第一、二部的唐仁、秦风、野田昊、KIKO,网剧中新加入的林默和五大灵童,共同组成了代表正义一方的主角团队。而在电影的第三部中,揭露了Crimaster排行榜第一的Q并不是个人,而是有预谋的组织。相信这个正义小分队将和Q组织在第四部中展开真正的较量和对抗。
虽然电影和小说的表现形式不同,一个是通过视觉及听觉的艺术来为观众带来饕餮盛宴,另一个则是通过语言的魅力来感染读者。但二者最终离不开故事的叙述,作者都需要以某个人物的主观感知来描绘场景,在设置人物活动中呈现出被描绘场景中的事件。从该人物的主观视角出发,观众和读者能够感知到虚拟场景中正在发生的事件。而这些场景、事件都被投射了该人物的意识和情感,反过来烘托和塑造了人物角色。因此,无论是小说还是电影,主要人物角色承载着整个文学作品之核心内容。
“唐探宇宙”中极具鲜明个性特征的人物角色作为整个故事叙述的根基,不仅能推动电影情节的发展,当其被用于电影之外的二次开发时,极有可能具备巨大的商业价值。以美国著名的漫威为例,旗下的美国队长、钢铁侠、蜘蛛侠、雷神、绿巨人等众多深入人心的角色形象,能够衍生出影视作品、游戏、动画、主体乐园、餐饮、玩具等。相反,国内电影市场却在IP生产、衍生上极度匮乏。唐探宇宙的不断挖掘与开发,代表着国内电影IP产业发展的探索方向。“唐探宇宙”要想打造国内的“漫威宇宙”,必须打响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战。
版权:主要人物角色保护的新思路
首先,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角色能够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分析影视作品的人物角色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美国多年来的司法判例总结出的规律可为我们提供新的思路。
01.被独特描述测试法。独特描述原则由汉德法官于1930年在Nichols v. Universal Pictures Corp一案中提出,角色被描述得越一般化,越简单,则越不具有可版权性。然而,在该案判决中法院并未确立人物角色描述达到何种程度时才能获得版权保护,导致裁判标准不一引发较大争议。除此之外,如果依据该方法认定人物角色能够独立于作品受到版权保护,则会出现即使前后两部作品的故事情节、人物关系、具体表述不同,但只要其中的人物角色相同或相似,后一部作品就会侵犯在先作品版权的情形。这样的判定方法不仅违背了版权侵权中“近似+实质性接触”的原则,也不利于后续作品的创作。
02.故事被叙述法。到了1954年,美国联邦第九上诉巡回法院在“马耳他之鹰”案中创造出了另一个测试法——故事被叙述法(story being told)。该法院判决认为,如果人物角色只是用来整个故事情节发展的棋子或工具,还不足以在故事叙述中占据主导地位,则无法脱离作品故事本身获得版权的保护。由此可见,故事被叙述法对人物角色的独创性要求比被独特描述测试法更高,甚至遭到来自法院和学者的批评,几乎没有哪个人物角色能够达到反映或构成整个故事的高度,这等于彻底否认了人物角色能被独立受到版权保护的可能性。但是故事被叙述法并不否认对人物角色提供独立的版权保护,而是更强调人物角色版权保护的前提是其拥有充分而细致的描述,并贯穿在整个故事发展当中。
进一步说,故事被描述法是将人物角色和作品的故事发展、情节叙述、背景设置等具体表达结合在一起进行判定。同样地,在判定侵权时,故事被描述法仍能够遵循一般的版权侵权判定方法,即综合考察前后两部作品的故事情节、人物关系、背景设置、故事叙述等属于具体表达的元素,只有两部作品在具体表达上构成实质性近似时,才会判定侵权成立。
司法实践中,玄霆公司诉天下霸唱一案也开始采纳美国判例发展出的故事被叙述法。法院认为,“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要素往往只是作品情节展开的媒介和作者叙述故事的工具,从而难以构成表达本身。只有当人物形象等要素在作品情节展开过程中获得充分而独特的描述,并由此成为作品故事内容本身时,才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离开作品情节的人物名称与关系等要素,因其过于简单,往往难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
其次,电影或电视剧中的人物角色的利用不仅受到作品作者的限制,还会受到演绎该人物角色的演员的限制。不难理解,大多数影视作品呈现的更多是演员自身的外在形象,这种形象与动漫影视作品中的形象或者由演员装扮成类似于动漫人物角色的情况不同。后者有可能构成美术作品,可独立于影视作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观众即使看到该类角色,首先想到的是特定的动漫角色而不是演员本身。
相反地,对于前者,当他人使用了剧中的角色形象进行拍摄时,演员有可能会认为他人对自己形象的使用属于侵权。形象权是美国司法实践中发展出的与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肖像权类似的权利。但美国形象权的权利范围相较于我国的肖像权更广,不仅能够保护真实形象的利用,也禁止他人使用与明星相近似的形象或声音。因此,如果某一角色形象和演员形象密不可分,那么在进行影视作人物角色授权使用时,应经过影视作品制作者和演员同意。
商标:电影品牌营销的核心
上文为打造“唐探宇宙”在人物角色的版权保护上提供新的思路,另一个为唐探宇宙地扩张保驾护航的工具则是——商标。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能够吸引大批“唐粉”,起到宣传营销的效果。就像迪士尼商标,至今仍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具价值的商标之一。然而,万达影业在申请“唐人街探案”商标时,却发生了一些小插曲。
2017年4月24日,商标评审委员作出商评字[2017]第42905号《关于第18556984号“唐人街探案”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诉争商标包含了中文“唐人街”,“唐人街”指的是海外华人聚居的街道或区域的名称且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以“唐人街”作商标或者商标组成部分易使消费者将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误认为来自海外华人聚居的区域,从而对商品(服务)的来源造成误认,产生不良影响。[2]同时,将具有深厚历史、文化背景的“唐人街”作为商标注册并被某一市场主体所占,是对全世界华人公共资源的侵占,也易造成不良影响。最后,诉争商标予以驳回。
该案最后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得以反转,法院认为,诉争商标虽然包含“唐人街”,但是否因此导致消费者产生服务来源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的规制调整范畴。并且,诉争商标整体及各组成要素并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结论错误。[3]
“唐人街探案”最终得以核准注册,相信定能在电影之外的商业领域中大展宏图。除此之外,正如上文提到的人物角色版权保护,仍能对主要人物的角色名称进行商标保护。对于知名人物角色的名称保护,我国司法中已有判例体现。
最后,电影制作所耗费的人力、资金巨大,目的在于给观众带来精神上的享受,也许这次人街探案3令不少粉丝失望,但观众的反馈同时也是一种鞭策,让唐探制作方乃至整个电影行业都能清楚认识到,随着观众的素质不断提升,对作品的内容以及质量要求会更高,只有痛定思痛真正打磨好作品,才能赢得人心与口碑。要相信,知识产权不仅是激励作者为观众、读者带来更优质更丰富的精神果实,更能为好作品的传播与发展保驾护航!
[1](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
[2]商评字[2017]第42905号.
[3] (2017)京73行初5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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