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方图说 | 诉讼期间,恶意注销公司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3-02 浏览:997


作者:谢莉 实习律师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往往会碰到诉讼期间作为被告的企业实体消亡,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以,“注销公司逃避债务”似乎已经成为商界不少“智士”寻求全身而退的“制胜法宝”,实践中也给公司债权人维护自身利益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一、公司注销的形式


我国公司注销有两种方式: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


普通注销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申请注销前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简易注销主要是指简易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简易注销比普通注销的程序更加简便,成本更低,但不管是简易注销还是普通注销,如注销公司是为了逃避债务,在清算期间没有根据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则股东、第三人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需要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注销后的直接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由此可知,自公司注销登记之日起,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消灭,公司也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就不能再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公司终止。那么诉讼程序中公司被注销掉后的直接法律后果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所以诉讼程序中公司被注销后直接会导致诉讼中止。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诉讼。


而为了避免中止诉讼,延长诉讼期限,债权人一般会及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注销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注销后如何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公司注销后,主体资格丧失,由于公司实体消亡,则再无法以公司为被告,那么债权人该起诉谁?那消亡的公司主体法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注销登记前需要进行清算。所以公司清算程序及实体权利处理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承受人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规定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公司注销后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情形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01.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但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作出承诺的股东或者第三人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2.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依法起诉时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要求其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3.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关于公司注销后权利义务承受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是先调取公司的工商内档,查看是否有股东或第三人承诺声明;其次,查看清算是否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报告是否存在虚假;再次,查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集债权真实存在的证据及清算程序违法的直接和间接证据,这样才能真正赢得诉讼主动权。



四、案例剖析


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与肖雅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91民初6081号)】中,法院查明:珠海望九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1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肖雅卿认缴出资1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2019年1月8日,肖雅卿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珠海望九公司,并以“全体投资人”的名义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2019年2月28日,珠海望九公司的注销登记获得核准。


被告肖雅卿简易注销珠海望九公司是发生在侵权事实之后,被告企图通过注销公司逃避公司法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本案中,珠海望九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其唯一股东即本案被告肖雅卿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现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诉请股东肖雅卿对珠海望九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代登平、王希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民终2636号】中,法院查明:中山御林丰公司的投资者为代登平和王希霞;在上诉期间,中山御林丰公司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成员为代登平(负责人)、王希霞;2019年9月29日,中山御林丰公司出具《中山市御林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销,对清算报告予以审议确认,并承诺公司的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清算报告中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股东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8日核准注销中山御林丰公司。


被告代登平、王希霞企图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侵权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案中,中山御林丰公司是在收到原审判决较长时间之后才注销的,但作为中山御林丰公司的投资人代登平、王希霞同时又是清算组成员,在明知中山御林丰公司与亚萨合莱公司之间存在侵权诉讼的情况下,未通知亚萨合莱公司申报债权,致使亚萨合莱公司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中山御林丰公司的清算属于非法清算,代登平、王希霞应作为中山御林丰公司诉讼权利义务的承继人参与本案诉讼。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代登平、王希霞在中山御林丰公司股东会决议中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并承诺公司的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清算报告中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股东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因此,亚萨合莱公司请求代登平、王希霞对中山御林丰公司本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两个案例中被告均企图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侵权责任,在清算期间没有根据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此清算虽表面合法实质上属于非法清算,而且投资者均有承诺,如违法失信或清算报告有虚假,则由全体投资人或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律事实清楚和法律依据明晰,法院均予以支持。



五、小结


公司的注销制度确立是为了规范公司有序退出市场竞争,解决公司投资者间、公司投资者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分配问题。而不应该成为恶意投资者以公司为平台,利用公司的牌子“合法的”掠夺着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投资者能够获取不义之财,善意债权者的合法利益受损,二者的利益存在明显的失衡。


纵使商界“智者”通过公司注销制度企图逃避侵权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逐渐完善的法律体系下,恶意注销公司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会在司法惩戒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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