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方图说 | 案件赢了却执行不了?试试这样做……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3-25 浏览:1046

作者:余学敏 合伙人


如果说诉讼案件,是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搭建的案件事实框架内甄别是非、解决争议,对诉讼的进程及结果有天然的预判力,那么律师代理申请执行的案件,面临的是更多的未知,包括事实未知、路径未知、结果未知。可以说,执行案件的代理工作,就是不断地在“无”中生出“有”来,不断地给自己一个又一个的设问,不断地寻找破题思路、解题方案。


▷ 第一句设问:还有什么财产?


过分依赖执行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案件很难避免终结本次执行的命运。在执行案件数量呈现持续暴增、执行法官的工作量暴增及要求提升执行案件结案率的重压下,终结本次执行是执行法院的无奈之举。我们除了对执行法院表示理解外,想要实现“无”的突破,需要设问:是否穷尽了一切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在网络查控的“四查”范围外,还有什么财产?


01.发现被执行人可能有的财产类型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被执行人的财产类型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新的财产类型不断涌现,比如个人的微信支付宝,高级俱乐部的会籍,名表等奢侈品,私人航空器、游戏装备、数字货币等,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对应的排污许可权等。


我们需要根据掌握的被执行人的关联信息,为被执行人画像,以便于准确了解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的财产类型,在财产调查方面做到有的放矢。


02.多维度、多渠道查找财产信息


不同的财产类型对应的查询渠道不同,除了线下查人找物,我们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从公开的信息中检索财产线索。比如:被执行人如果是农业人员,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股份分红?除了向当地的村委、经济合作社查询,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建立了集体资产的三资管理平台,可以尝试在该平台上查找。被执行人的动产质押、股权出质、涉诉信息(含对第三人的债权),我们可以通过企查查、启信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寻找到有用的财产线索。


03.揭开第三人权利外观的面纱


出于规避相关法律政策和其他方面的原因,由被执行人出资并实际控制的财产,往往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如“借名买房”、“代持股”、“借用账户”等,需要我们查找相关线索,解开第三人权利外观的面纱,设法确认被执行人为实际权利人。


▷ 第二句设问:还能找谁清偿?


当我们掘地三尺也没能斩获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时候,需要设问:对案涉债务,除了现有的被执行人之外,还能找谁清偿?


由于是在执行依据之外寻找新的责任主体,需要另案诉讼来确认,对符合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规定的法定情形,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比如: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其配偶是否担责?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股东认缴的出资到期是否缴足?前股东有没有在未缴足出资的情况下转让出资?与关联企业是否存在财产混同,关联企业是否担责?在诉讼及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的企业形式是否发生变更为一人公司,符合追加的条件?被执行人是夫妻制公司的,能否将其视为一人公司,追加配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之责?


对被执行人的资信状况,处处留心,时时在意,相信总会有意想不到的惊喜。


▷ 第三句设问:这些措施用到了么?


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发布悬赏公告、申请各种惩戒措施。当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隐匿转移财产的时候,除了发起必要的撤销权诉讼、代位诉讼之外,还可以视具体情况,申请对被执行人拘留、罚款、限制出入境等强制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


▷ 第四句设问:你确定没别的风险?


没有财产线索的时候,代理人更多的精力放在发掘线索上,当有财产供执行的时候,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坐等资产变现退款么?


No!你没有预计还存在如此多的风险:


01.风险一:分钱


债权人A、债权人B、债权人C的不断涌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是要参与分配?还是能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我们要懂得区别对待:


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终结前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需要尽可能加快执行进程,防止后续的债权人不断涌入,瓜分本不足额清偿债务的财产。


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看查封顺位。如果案件是首封,且被执行人并没有被申请破产,应要求法院确保首封债权人的顺位利益,优先得到清偿;如果案件是轮候查封,应尽早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这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规操作,严格意义上的参与分配制度仅适用于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形)。


02.风险二:抢钱


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目的是为了排除执行,一旦异议成立,意味着争议的财产不得执行。形象地说,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意味着“公然”的向申请执行人“抢钱”,申请人务必全力以赴,打好这场“自卫还击保卫战”。


03.风险三:翻盘


分钱和抢钱还好说,执行依据还在,留得青山在,还可找柴烧。而这里所说的翻盘是指案外人认为执行依据存在错误申请再审,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发起诉讼的目的是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案外人的诉请一旦成立,意味着申请执行人此前的努力前功尽弃,陷入与案外人新的争端。当然,发生翻盘是小概率事件。知产界相对于传统的民商界,翻盘大戏时时有。奥克斯对格力的专利侵权,奥克斯虽一审获得高判赔1000万,但奥克斯的专利被格力无效了。因此要牢牢守住权利基础,切不可对翻盘招数掉以轻心。




四句设问下来,

让我们了解到执行案件的道阻且长。尤其是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不同执行依据、不同实体权利之间的法律冲突,加上对抗规则的不清晰,需要执行律师运用更多的智慧脑力去解析判断,协调处理。


新年伊始,用朋友圈的一句金句与大家共勉:路虽远,行则必至;事虽难,做则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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