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方图说|2020年各级法院知产白皮书梳理,总结审判新动向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6-22 浏览:735

作者:陈建南 合伙人


2020年10月,笔者撰写了一篇道方图说|从各级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19年)当中, 知识产权律师可以学到什么?文章,对2019年各级法院的白皮书及典型案例进行梳理。


今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各级法院陆续颁布了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总结过去一年的审判经验,公布典型案例。尤其是知识产权审判经验较为丰富的法院,在白皮书当中会有非常详实的统计数字以及许多值得我们关注的知识产权审判新动向和司法导向。本文主要参考了最高院以及京、沪、粤、苏、浙、鲁、闽等地法院公布的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梳理。


一、知识产权案件主要集中在哪些地区?哪些地区增速快?


根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的统计数字,2020年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25618件,审结524387件(含旧存,下同),比2019年分别上升9.1%和10.2%。


从地区分布看,东部发达地区收结案数量稳步增长,如上海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0214件,审结37514件,同比分别增长70.54%和59.57%。


部分中西部地区收结案增幅较大,如四川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6867件,审结16007件,同比分别增长44.96%和61.36%。云南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262件,审结5540件,同比分别增长125.46%和125.45%。贵州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681件,审结2118件,同比分别增长59.58%和28.44%。[1]


综合各省市法院发布的2020年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法院包括:


2020年,广东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6070件,同比增长24.6%;审结193019件,同比增长26.1%。受理一审案件177162件、二审案件17719件、申诉审查案件1135件、再审案件54件。[2]


2020年,北京三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66710件,其中民事案件42330件,占比63.5%;行政案件24380件,占比36.5%。[3]


2020年,上海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0,136件,审结37,435件,同比分别增长70.21%和59.23%,收、结案数大幅增长。[4]


2020年,江苏法院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4869件,同比上升达22.88%,审结20859件,同比上升达17.81%。其中南京、苏州两地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占江苏法院的50.59%。[5]


2020年,浙江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6594件,审结27377件。其中,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4327件和25053件,民事二审案件1653件和1736件,民事再审案件(含申诉)72件和61件。[6]


从案件分布区域来看,广东、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五个法院的案件受理数量已经占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收案数量的67.4%,占比差不多达到七成,依然是知识产权诉讼纠纷较多的地区。




从以上统计表可知,广东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数再创新高,将近20万件,同比增长24.6%,将近全国总数的38%。绝对是全国知识产权律师的兵家必争之地。该数据接近北京、上海、浙江、江苏、重庆、山东等6省市的总和,广东省案件数量已经毫无疑问地连续多年位居全国第一,绝对是全国知识产权律师的兵家必争之地。


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深圳法院案件受理数将近7万件,同比增长率高达63.3%,[7]深圳市的案件受理量就算是放到全国各省法院来进行排名,也可以排到第二。案件数量从一个侧面也可以反映出深圳是名副其实是全球创新之都,涌现了华为、中兴、腾讯、大疆等大批优秀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旺盛。



学习体会: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经济发展的程度是正相关的。粤、京、沪、苏、浙等经济发达地区,无论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量还是授权量,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都领先国内其他省市,因此粤、京、沪、苏、浙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必然也领先其他省市。相应的,这些地区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经验会更丰富,审判水平整体上也会更高,众多的权利人也会优先选择这些法院作为管辖地,可以说是知识产权诉讼律师的主战场。

二、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对侵权源头的打击,鼓励权利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指出,[8]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应当实事求是依法确定其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害高于法定赔偿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在源德盛诉中山品创案中,[9]当事人源德盛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就其享有的专利权提起大量侵权诉讼,其中大部分被诉侵权人为终端销售者,且该类销售者多表现为以个体工商户为经营主体的零售商,源德盛公司在起诉此类终端销售者前并未发出侵权警告等通知。


最高院认为,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侵权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人的侵权情节等因素合理确定此类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源德盛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应当认识到溯源维权对其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侵权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才是其维权所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关键所在,在相关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源德盛公司应根据销售者提供的合法来源尽可能地向侵权源头即制造者主张权利。


上海法院加大侵权源头赔偿责任。由侵权产品生产商承担较重责任,引导权利人积极溯源,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10]


在斐珞尔公司诉金稻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区分生产商和授权销售商的侵权行为及其主体责任,判令生产商承担300万元赔偿责任,对授权销售商在收到起诉状后仍继续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判令其在销售范围内承担5万元连带赔偿责任。


又如,在克塞伯默尔控股两合公司诉诺米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


纠纷案中,法院判令生产商承担100万元赔偿责任,销售商根据其销售规模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法院:妥善应对批量诉讼案件,探索实现诉源治理[11]


对于批量诉讼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研分析,注意区分侵权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同法律责任,引导权利人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统一两级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确定赔偿数额,防止诉讼成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并过度挤占司法资源。



学习体会:

最高院一直都支持权利人对侵权源头的打击。在(2014)民申字第1036号孙俊义与郑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2014中国法院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之三)】,最高院指出,“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鼓励打击侵权源头,专利法第七十条对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作出了规定,即在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主观上没有过错并能提供产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最高院在论述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立法目的同时,特别强调了鼓励权利人打击侵权源头。


与此相反,对于批量商业维权类知识产权案件,既要看到维权的正当性和积极作用,又要注意以适当的司法措施遏制滥用权利行为,引导权利人起诉侵权源头的行为人。在确定此类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时,要遵循总量控制原则,防止赔偿总额过度高于权利人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12]

三、大标的案件及高额赔偿案件不断涌现


广东法院

全年审结专利案件平均判赔数额63.3万元,同比增长33%,超过1000万判赔的有23件,相比三年前翻了一番,实现侵权赔偿数额提档升级。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积极参与《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通过特区法规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制定出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细化意见。


广东高院审理的涉“欧普”商标侵权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卡波”工艺技术秘密纠纷案,积极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全国首批六件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在涉“红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全额支持原告诉请赔偿5000万元,有力制止市场经营者有预谋、有组织恶意攀附他人企业字号的不诚信行为。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年度的十大案例中有4件案例判赔金额超过1000万元。案例1广州红日公司与广东睿尚等公司案,判决被告赔偿5000万元;案例3杭州网易雷火公司与广州思锋等公司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500万元;案例9京信网络等公司与晖速公司案,全额支持原告方4000万元赔偿请求;案例10华为公司诉捷普等公司案中,全额支持华为公司1000万元赔偿请求及50万元合理开支费用。[13]


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彰显了法院依法加强对知名商标、重大创新成果的保护,严厉惩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基本立场。


上海法院

大标的额案件有较大幅度增长。2019年,法院受理标的额100-1000万元案件610件;1000万元以上案件57件。2020年,法院受理标的额100-1000万元案件880件,同比增长率为44.3%;1000万元以上案件94件,同比增长率为64.9%。


2019 年与2020年上海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情况对比图

数据及图表来源:转引自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江苏法院:

2020年,江苏法院判决赔偿数额在50-100万元的有64件,100-300万元的有59件,300-500万元的有18件,500-1000万元7件,1000万元以上9件;其中,大于300万元以上的高额判赔案件数较2019年增加12件。


江苏法院2019、2020年高赔偿额案件审结数

数据及图表来源:转引自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报告(2020)


苏州中院

苏州中院在收案和判赔两个维度实现高额案件双提升的良好趋势。一方面,大标的案件不断增加,当事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2020年,法庭新收立案标的额100-500万元案件154件;500万元以上案件61件,其中500-1000万元案件36件,较2017年的7件增长了4倍之多;1000万元以上案件25件,同比增长31.6%,最高标的额达1.2亿元。[14]


近四年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新收大标的额案件情况

数据及图表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报告(2020)


另一方面,判决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逐年提升,惩罚性赔偿得到依法较充分地适用。2020年在法庭判决的433件案件中,判赔数额100-300万元的案件23件,300-500万元的案件6件,500-1000万元的案件4件,均较2019年有了大幅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3件,创法庭成立以来历年最多。


近四年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判赔大标的额案件情况

数据及图表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报告(2020)




浙江法院


从判决赔偿数额情况看,大额判赔案件明显增多。2020年一审诉请500万元以上的案件229件,同比增长27.93%,其中一审诉请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62件,与去年持平。诉请总标的额62.75亿元,同比下降33.88%。在以判决形式审结的案件中,共有79件案件判赔额超过100万元,同比上升11.27%。


2018-2020年浙江法院知识产权一审高标的额案件数量比较

数据及图表来源:浙江高院2020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分析报告



学习体会:

广东、上海、江苏、浙江等地法院受理的高标的案件以及判决的高判赔案件整体上数量更多,一方面说明了越来越多的权利人会将这些法院作为维权诉讼,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首选之地。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严厉惩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基本立场。




四、各级法院更加注重对恶意侵权者的打击、严惩以侵权为业的侵权行为,针对被告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且存在明显有违诉讼诚信的行为,加重赔偿力度予以惩治。


最高人民法院

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探索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让权利人得到充分补偿,让侵权人付出最大代价。以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为导向,努力实现侵权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


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遏制和威慑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江苏高院在小米科技公司等与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对权利人主张的5000万元赔偿额予以全额支持,充分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鲜明导向。


广东法院

01.在涉“红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全额支持原告诉请赔偿5000万元,有力制止市场经营者有预谋、有组织恶意攀附他人企业字号的不诚信行为。该案入选2020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本案因涉及老字号保护且被诉行为恶劣,引发社会关注。本案最终全额支持原告5000万元的诉请赔偿数额,刷新国内不正当竞争领域家电行业判赔最高额记录。被告在早年注册了商标,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其注册时即具有恶意。二审法院从原权利人注册时的身份及合同义务、被诉行为使用情况、目的、效果等,认定即使商标是合法注册的,其使用行为也应当符合诚实信用,从而制止了不当行为。本案的妥处彰显了法院引导市场主体在竞争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守商业道德的司法态度。


02.在涉“海天”商标侵权案中,深入阐释驰名商标因须认定原则,在法定赔偿范围内考虑惩罚性因素作出顶格判赔,严惩以侵权为业的侵权行为。


03.欧普照明公司诉广州华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案系对恶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进行全面深入论证,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的规则边界和证明标准,并提出精细化计算赔偿基数和倍数的方法和路径,对知识产权案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典范。


该案荣获“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一等奖、“第四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入选最高院发布的“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2020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上海法院


01.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体现权利价值

在知产法院审理的西门子公司与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吉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贯彻了全面赔偿原则,全额支持专利权人“可计算数额”与“酌定数额”相结合的诉请,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600万元。


浦东法院一审审结的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赵城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虽然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均不能确定,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000万元并全额支持合理支出80万元。


02.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或者以侵权为业者,综合考虑侵权恶意、侵权规模、持续时间等因素,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例如,在雷莫公司与聚英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曾就被诉侵权行为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并承诺若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则赔偿原告5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再次实施同类侵权行为,理应承担预见范围内的后果,故对一审判赔50万元予以维持。


又如,在广州茶里公司起诉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山寨“茶里”奶茶招募数百家加盟店,年销售1亿杯奶茶,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广、侵权恶意明显,故对一审判赔300万元予以维持。


该案中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在2018年6月两次发布的原创文章中披露加盟店逾700家,运营的微博在同年8月发布的视频微博中披露其中逾400家加盟店的地址,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在2019年1月披露2018年全年销售奶茶逾1亿杯等信息。被告表示上述宣传资料中表述加盟店的数量并非实际开业数量,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实际开业店铺的数量。


法院认为,上述宣传资料特别是被告发布的视频微博,披露确切地址的加盟店数量已逾400家,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信息足以证实参与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加盟店数量众多,遍及全国各地,造成的侵权后果严重。


江苏法院: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恶意抢注、仿冒搭车等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净化创新环境。


01.继续强化最严格保护理念。召开江苏法院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总结最严格保护理念的落实情况,进一步明确思路,就完善侵权赔偿机制、高效解纷机制、刑事惩罚机制、临时救济适用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扎实深入推进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02.在上海邀玩公司等诉菏泽秋生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针对被告通过伪造原告公章、伪造国家公文等手段欺骗网络平台实施侵权的情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原告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将被告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等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03.在涉“奔富”未注册驰名商标案中,依法认定原告葡萄酒品牌“Penfolds”对应的中文译名“奔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有效打击了被告的商标抢注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和品牌形象。该案被评为“2019-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04.审结爱奇艺公司与飞流网络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明确“刷量”行为的实质是数据造假,是有悖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惩罚和遏制“刷量”等黑灰产,净化网络环境和信息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05.针对创新程度、知名程度高的科技成果、商业标识权利被侵害现象,江苏法院不断加大对于权利人判赔请求的支持力度,通过高额判赔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江苏高院在审理联慧公司诉上海环境研究院等侵害发明专利权案时,在当时专利法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情形下,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法定赔偿最高限额100万元判决确定赔偿额,并全额支持权利人12万余元律师费请求。


在涉“Burberry”商标侵权案中,考虑到被诉侵权人违背和解协议再次恶意侵权,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全额支持了原告依照和解协议约定的再次侵权损害赔偿1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江法院

01.着力解决“赔偿低”问题。严格依法加大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的赔偿力度。认真贯彻执行《民法典》,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细化明确适用条件和案件类型等。


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制度,提高鉴定评估人员、专家证人出庭率,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科学性。总结损害赔偿计算规则,调动权利人就损害赔偿事实进行举证的积极性,依法支持权利人将二审中新增合理维权开支纳入赔偿数额。[15]


02.2020年一审诉请500万元以上的案件229件,同比增长27.93%,其中一审诉请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62件,与去年持平。诉请总标的额62.75亿元,同比下降33.88%。在以判决形式审结的案件中,共有79件案件判赔额超过100万元,同比上升11.27%。


福建法院

在2020年福建法院商标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中,有两个改判案件值得关注,二审法院重点考虑了被告的主观恶意、侵权情节等因素,大幅提高赔偿额,对恶意侵权行为予以有力惩戒。[16]


01.在“美素佳儿”商标侵权纠纷案”中,该案一审法院判决50万元,二审改判为208万元。


福建高院二审认为,综合考虑菲仕兰康必奶公司“美素佳儿”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被广泛使用于商业活动、顽乐公司恶意申请注册与“美素佳儿”“FRISO”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多达六十余件、萌芽公司等四上诉人对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范围较广且线上店铺达一百多家、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已产生实际混淆等因素,在维持一审其他判项基础上,将本案的赔偿总额调整为208万元(含合理费用)。


鉴于被诉侵权人通过设立多家公司从事商标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并且注册与“美素佳儿”“FRISO”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多达六十余件,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因此,二审判决在法定赔偿额度内从高确定侵权人承担的赔偿数额,以给予权利人充分的司法救济。


02.在“西门子”“SIEMENS”商标侵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判决30万元,二审改判为130万元。


福建高院二审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曾因其生产的侵权产品多次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和立案调查等情况,可见其侵权产品销售的数量及规模较大,侵权持续的时间较长,侵权的后果较为严重。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该案应当在法定赔偿幅度内从重予以确定。由于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已经注销,二审法院改判深圳欧帝公司、张某共同赔偿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130万元。


本案中,考虑到侵权方侵权产品销售的数量及规模较大,侵权持续的时间较长,侵权的后果较为严重,主观恶意较为明显。因此在法定赔偿幅度内从高确定,将赔偿额由30万元提高到130万元。



学习体会:

以上案例的被告基本上都是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或者以侵权为业者,法院通过加重赔偿力度对其予以惩治。部分案件二审改判的因素也是考虑到侵权的后果较为严重,主观恶意较为明显,因此在法定赔偿幅度内从高确定。因此在权利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加大对被告侵权恶意、重复侵权、侵权规模、持续时间等方面证据的收集力度。

五、赔偿计算方式更加精细化,合理确定计算标准和方法加大侵权赔偿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中共有三个专利(序号12、13、14)民事案件涉及到赔偿计算,包括:


12.依据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证明责任问题


【(2019)最高法知民终725号上诉人深圳维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泉州市冠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已尽其所能就侵权损害赔偿积极举证,且基于其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合理推算出侵权获利,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诉侵权人主张该数额不应得到支持的,应当提交足以推翻前述侵权获利事实认定的反证,并证明其实际侵权获利情况。


13.适用法定赔偿或者酌定赔偿确定专利损害赔偿数额时对相关因素的考量


【(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上诉人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376号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贺兰县银河东路晨曦通讯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


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应当实事求是依法确定其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害高于法定赔偿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14.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的计算方法


【(2019)最高法知民终830、831、832、833、834、851、881、886、888号上诉人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可以采取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统称三费)的方式计算,也可以采用销售收入乘以营业利润率的方式简化计算。


广东法院


● 欧普照明公司诉广州华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2020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之二。本案系对恶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进行全面深入论证,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的规则边界和证明标准,并提出精细化计算赔偿基数和倍数的方法和路径,对知识产权案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典范。


● 关于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欧普公司为主张其授权给销售商的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为36.5万元/年,向法院提交了其与产品销售商签订的《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家居照明事业部零售渠道区域运营商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欧普照明发货托运单》、“OPPLE欧普照明”商标授权店铺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对于证明“欧普公司授权给销售商的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为36.5万元/年”这一事实,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据标准,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 关于合理倍数的确定。根据《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及《家居照明事业部零售渠道区域运营商合同》的约定,欧普公司授权许可涉案商标给销售商使用的范围仅限于在销售商的经营场所使用和宣传涉案商标,经营销售区域仅为销售商所在的地市。


而本案华升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为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方式包括线上和线下,范围为全国甚至全球,可见华升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程度和范围要比欧普公司授权销售商的大得多。因此,本案商标许可使用费至少应按“欧普公司授权给销售商的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36.5万元/年”的2倍计算,即73万元/年。故此,本案赔偿基数应确定为73万元/年×1.75年共计127.75万元。


● 本案按照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侵权人的持续侵权时间确定赔偿基数为127.75万元,并综合考虑华升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按照上述确定的赔偿基数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判令华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上海法院

精细化计算确定高额侵权赔偿数额。在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细化酌定因素包括侵权产品销售量、利润率、侵权规模、过错程度、权利人市场份额下降、价值侵蚀等因素,确保赔偿数额既具有事实和法律支撑,又能够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例如,在瓦莱奥公司诉卢卡斯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17]依法支持原告请求按照被告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即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赔偿数额。


法院根据被告在天猫网站的销售数量及平均销售单价、京东网站的评价数量及平均销售单价计算销售数额,考虑双方认可的成本价、其他经营成本、行业相关利润情况等认定产品利润率,考虑涉案专利在产品中所起作用和技术效果等认定专利贡献率,同时考虑海外售价、出口比例以及国内市场份额等因素,综合计算后判赔700 万元。


“西门子”开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18]


本案的处理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在确定专利案件损害赔偿方面进行了精细化探索。实践中,权利人往往不可能穷尽对被控侵权产品所有销售范围的举证,本案审理明确了将能够精确计算部分和不能精确计算部分相加的规则,即在确定专利案件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有具体数据证明的被控侵权产品线上销售部分,采取侵权获利的计算方式;对于其他线上及线下销售部分,在现有证据表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情况下,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酌情确定该部分赔偿数额,并最终以两部分之和确定总的损害赔偿数额。


此外,本判决亦探索了在确定产品利润率以及专利贡献率时的考虑因素,进一步明晰了裁判规则:对于产品利润率的确定,要考虑第三方价格折扣情况和行业平均水平;对于产品专利贡献率的确定,要排除产品功能等因素影响,同时可酌情参考专利产品和普通产品的价格差值判断。本案判决体现了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上的有益探索,进一步提高侵权成本,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的依法作出事实推定。对权利人已尽力举证,但与侵权行为有关证据由侵权人掌握,权利人无法取得的,依据新民事证据规则,裁定责令侵权人提交,否则依法作出不利于侵权人的事实推定。


例如,在3M创新公司起诉的起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裁定责令被告提交反映侵权产品生产销售及利润情况的原始财务账簿和其他资料,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


鉴于被告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对相关的财务资料有能力提交而拒不提交,法院依法采信原告主张,根据被告年报披露数据信息所估算的利益、涉案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等,全额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计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江苏法院

在涉“新百伦”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江苏高院通过精细化裁量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全额支持了新百伦公司1000万元高额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2018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10大案件之一“新百伦诉中行为保全司法制裁案”的后续实体处理案件。本案精细化裁判确定赔偿额,并依法妥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效果较好,对类案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在精细化裁判方面,法院全面分析了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


一是根据深圳新平衡公司公开的宣传资料,如微博、微信平台发布图文报道的门店数量、覆盖范围等,结合相关公证证据以及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等证据,确定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


二是运用市场分析,新百伦中国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利润率比较,涉案商品贡献率的认定等方法,并考虑侵权为业的因素,确定新百伦中国公司的利润率,并据此计算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额。


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面,法院考虑到被告部分店铺因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多次被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特别是对一审法院下达的禁令拒不履行,继续实施禁令所禁止的行为,侵权行为规模巨大,侵权情节严重,侵权人以侵权为业,主观故意明显,对新平衡公司、新百伦中国公司商誉损害极大等因素,全额支持了新百伦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包括全额弥补权利人80万元的合理开支,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故意侵权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



学习体会:

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如何使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提出了依法加大赔偿力度的七条意见。


在上述案例中,各级法院充分运用举证妨碍、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专业评估、经济分析等制度和方法,提高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此外,法院还积极运用当事人提供的来源于工商税务部门、第三方商业平台、侵权人网站、宣传资料或者依法披露文件的相关数据以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依法确定侵权获利情况。


各级法院在赔偿金额精细化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有助于权利人积极举证,提高赔偿金额,让侵权者为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六、惩罚性赔偿案件的探索


广东法院

01.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见效。积极将多年“破解赔偿难”调研的理论成果应用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树立“赔当其失、罚当其责”理念,探索运用经济学分析等方式确定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进而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不断提高赔偿精准性。


02.加大对情节严重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赔偿力度,依法支持权利人惩罚性赔偿请求,以高额赔偿震慑侵权人。全年审结专利案件平均判赔数额63.3万元,同比增长33%,超过1000万判赔的有23件,相比三年前翻了一番,实现侵权赔偿数额提档升级。


03.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积极参与《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通过特区法规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制定出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细化意见。


04.广东高院审理的涉“欧普”商标侵权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卡波”工艺技术秘密纠纷案,积极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全国首批六件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05.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依托“双区发展”“双核联动”新契机,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在细化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创新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推进案件速裁和快审等方面率先出台了一批具有创造性、引领性的改革举措,有力服务和保障“双区”创新发展。


06.深圳中院率先制定全国首个《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情形、基数确定规则和倍数确立依据等,细化了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操作规则,推进惩罚性赔偿落地。工作指引出台以来,深圳法院判决了维沃公司诉优品通公司等“vivo”商标侵权案、沛纳海公司诉网铭公司商标侵权案等一批案件,合计赔偿金额已超亿元。


07.福田法院积极开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专题调研,进一步从理论上对惩罚性赔偿进行系统制度分析和总结,完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省重点调研课题,并获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


江苏法院[19]

01.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建立江苏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一案一报机制,收集掌握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情况,着力规范和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故意”和“情节严重”的适用标准。


02.2020年,江苏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案件50余件,最高判赔4000万元。在涉“新百伦”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江苏高院通过精细化裁量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全额支持了新百伦公司1000万元高额赔偿的诉讼请求。


03.江苏高院颁布《2019-2020年江苏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共有5个典型案例,包括:


● 新商标法修订后国内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保护“小米”驰名商标案,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诉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伪造权利证明文件及国家公文欺骗平台审查的侵权认定,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菏泽秋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响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较高赔偿额案,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诉海口椰乡缘食品有限公司、海南鹰航航空饮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对许可协议履行期间故意侵害商标权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上海长江砂轮厂有限公司诉丹阳市天宇五金磨具有限公司、常州精申箭商贸有限公司、朱志泽、白兰萍、永康市五金城大明砂布磨具批发部


●  对多次故意侵权并被判处刑罚者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海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天津法院[20]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出台《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故意”“情节严重”具体情形,细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及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



学习体会: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广东法院、江苏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力度较大。2020年,江苏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案件就有50余件,最高判赔4000万元。广东高院有两件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全国首批六件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解释》的出台,厘清了“故意”和“恶意”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故意”“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同时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保证正确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院还发布了6个“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在这些措施的指导下,相信今后法院会涌现更多的惩罚性赔偿案例。

七、各地法院积极适用行为保全,加大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系列案,华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华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即: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上述德国判决。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该裁定于当日送达。康文森公司在复议期内提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听证后,裁定驳回康文森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案是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首例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明确了采取禁止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的行为保全措施时应考虑的必要性、损害程度、适应性、公共利益以及国际礼让因素等,并首次探索日罚金制度,初步构建起中国“禁诉令”的司法实践路径。本案裁定促成当事人最终达成全球一揽子和解协议,结束了在全球多个国家的平行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广东法院

制定出台《关于全面加强行为保全措施适用的意见》,不断强化诉讼禁令适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制定快审案件送达、保全等工作指引,探索示范判决机制,引导当事人有效维权及合理预判诉讼结果,快审案件调撤率达64%,当庭宣判率超90%;2019年以来作出诉讼禁令13份,涉案金额近1.5亿元,在一起涉大疆云台相机专利案件中适用“先行判决+诉讼禁令”,及时对侵权行为按下“暂停键”,避免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01.推进诉讼禁令适用,落实快保护。及时总结司法经验,制定《关于全面加强诉讼禁令(行为保全)措施适用意见》《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工作指引(试行)》,为加大禁令适用力度提供指引。


02.研究制定《关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办案指引》,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具体细化,加大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严重侵权的惩处力度。如在红日公司与睿尚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依法判决被告赔偿5000万元,刷新了国内厨电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判赔数额的纪录。


上海法院  

01.充分运用诉前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及时、高效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一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于展会上展出的机器设备侵犯了其享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因被控侵权产品系定制产品、价格高且需投标购买,故申请人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知产法院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中将审查环节前移,充分发挥立、审、执工作衔接机制作用,启动快速应对机制,立、审、执通力合作,仅五小时即高效完成证据保全。


02.浦东法院于电商平台“双十一”大促活动当日,作出国内首例涉APP唤醒策略网络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迅速、高效地制止了针对“支付宝”APP正常调用的技术干扰行为,保障了“双十一”期间海量支付宝用户和商家的交易和支付安全,维护了互联网环境的公平竞争秩序。


浙江法院:从案件临时措施采取情况看,申请得到支持的比例较高,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得以发挥。


01.2020年新收和审结的申请诉前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的案件均为39件,与2019年申请诉前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的收结案量相比分别下降27.78%、23.53%。


02.在审结的申请诉前临时措施案件中,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13件,均得到支持;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案件6件,5件得到支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20件,16件得到支持。支持申请诉前临时措施与侵权诉讼案最终侵权定性一致的共30件,占88.24%。


浙江省2020年申请诉前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案件情况

数据及图表来源:2020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分析报告及十大案例


03.新收和审结的申请诉中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的案件为1181件、1210件,同比分别上升13.01%、25.39%。在审结的申请诉中临时措施案件中,申请诉中证据保全的案件123件,95件得到支持;申请诉中行为保全的案件220件,74件得到支持;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案件867件,816件得到支持支持申请诉中临时措施与侵权诉讼案最终侵权定性一致的共856件,占86.90%。


浙江省2020年申请诉中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案件情况

数据及图表来源:2020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分析报告及十大案例


虽然申请诉前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的案件数量出现下滑,但是申请诉中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的案件出现上升,尤其是行为保全案件总量由2019年的29件上升到2020年的226件,说明行为保全制度在快速制止侵权方面的作用受到重视。


杭州法院

01.中,对于2018世界杯期间直播平台非法转播世界杯直播赛事节目的行为及时作出禁令,解决时效性、紧迫性较强的涉网案件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02.在2019年“双十一”前夕,根据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发出诉前禁令,从提出申请到裁定书线上线下同步送达总计不超过24小时,及时制止了被申请人的不当宣传行为。


03.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涉及多首网络爆红热门歌曲,传唱度和经济价值处于高峰期,被申请人运营的平台在网络音乐市场上具有较高份额,拥有庞大用户基数和丰富终端渠道,诉前行为保全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故均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支持。


04.杭州法院还大胆创新临时性诉讼措施的适用模式,作出了多个全国首例的司法裁定,切实增强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获得感和安全感。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诉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案,是我国法院针对侵权案件发出的禁令中首个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变更企业字号的禁令,该禁令从根本上阻止了侵权人继续使用侵权的企业字号从事经营活动的可能,有效地避免了权利人损失的扩大。


05.杭州中院在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为合理解决全案判决带来的保护滞后性问题,创新性地适用“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组合拳模式,促进司法救济尽早落地。


06.余杭法院受理并支持了首例被投诉人要求责令投诉人停止恶意投诉的反向行为保全申请,开创了禁止恶意投诉人投诉的先河,获新华网、中央人民政府官网、《中国审判》杂志等媒体专题报道。



学习体会:

从以上数据来看,浙江法院的行为保全力度非常大,无论是案件的申请量还是案件支持率都比较高,一方面说明法院的保护力度大,另一方面也说明越来越多当事人选择浙江法院作为行为保全的受理法院。


小结

每年的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典型案例都代表了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处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其中涉及到典型案例都非常值得我们深入研究。限于篇幅,本文仅系管中窥豹,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梳理,还有更多内容需要继续学习研究。


注:

[1]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


[2] 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20年度)


[3] 北京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北京法院网,2020年4月22日,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89576.shtml


[4] 2020 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5] 2020 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6] 2020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分析报告


[7] 深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 年)


[8]《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专利民事案件审判13,(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上诉人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376号,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贺兰县银河东路晨曦通讯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9](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上诉人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10]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


[11]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法院涉网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白皮书(2017-2019)


[1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第八条


[13]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十三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


[14]  2020年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报告


[1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16] 2020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17](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8] 西门子公司与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吉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 73 民初 916 号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 224 号民事裁定。另参考(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案,再审申请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立了精确计算部分和不能精确计算部分相加的规则。在该案中,对于林芝公司在向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过程中因侵犯本案专利权获得的利润计算如下:114371557元×15%×50%=8577867元。酌定林芝公司就其向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海信(浙江)空调有限公司采购部及TCL空调事业部采购部的销售行为应赔偿本案专利权人国威公司和蒋国屏经济损失80万元。


[19] 2020 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622995597&ver=3114&signature=*W4p9gSYg2bN5iN2jZXSTD0lWXVDY2xcs--VocFbz83wSWMEiPFYz1SYOXZa5FKXH5QLeSDcidpfF8*VSZeNcUiztuvA4zo8xvpOrFEu1YZg5JMR-Z7lzglTMkNFN0DG&new=1


[20]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20年)http://www.ipeconomy.cn/index.php/index/news/magazine_details/id/2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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