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原告诉求,我方代理的被告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2-29 浏览:789

20211229日,我所代理杜某与李某的著作权纠纷一案,收到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胜诉判决【案号:(2021)粤0604民初21833号】。

本案涉及实用艺术作品的判定,关键证据在于我方列举了涉案作品的在先设计,法院认为原告的作品未赋予其足够的美学方面的独特性,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且原告的衣帽架作品与在先衣帽架产品进行比对,仅是由一条主杠变为三条杠,挂钩的位置由不可移动变为可移动,均未能体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故原告作品不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