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方图说 | 诉讼可视化——七年实践反思

来源:本站 时间:2022-11-01 浏览:527

作者:何华玲 高级合伙人


2014年,我参加了天同所蒋勇律师及Icourt胡清平校长的“诉讼可视化”培训,彼时惊为天人,瞬间拓宽了我的思维边界。而后数年,我们团队对于庭审图表的制作和展示,进行了不断的尝试,有过很多惊喜和澎湃。如今回顾过往,更多的则是对“不识庐山真面目”之局限性的反思,是“见自己”的过程。

 

一、何为可视化?

01.什么是可视化?

 

在我们谈论这个话题之前,首先要理解何为可视化。只有真正理解了可视化的本质和内涵,你才能够灵活地运用它,使其成为我们赢得诉讼的武器。否则,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我们就会沉迷图表的漩涡,成为一个懵懂的图表律师。

 

上海高级法院原副院长邹碧华法官说“可视化就是什么事物都要看得见,你作为律师,怎么用一种视觉化的手段帮助法官迅速进入你设计的逻辑思路,你怎么去影响法官,这是体现法律执业的实力问题。”——【引自《邹碧华传》一书】


“看得见”即可视化。这个“看得见”,个人认为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看见的应该是有用的信息如果你让法官看到的不是重点信息,甚至只是无用的信息,那不是“看得见”。


二是应当以一种非常简单、直接的方式让读者能迅速理解你所想表达的信息,并且足够清晰、准确。只有做到这两步,那么你才能够去谈可视化。


02.为何要可视化?

 

在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振中律师(原为北京某法院知产庭法官)关于《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法官思维及其诉讼策略》的讲课中,提到案件从“客观事实—举证事实—法官裁剪的事实—法官关注的事实”,是一个不断变化和限缩的过程,如下图:

 

 

上图来自杨振中律师“知产林”课件截图

 

诉讼是一场”的博弈。法官的判决具有绝对性,要么赢,要么输,没有中间地带。但是证据不是,客观事实则更加模糊。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我们有时很难判断被告到底侵权还是不侵权?甚至难以拨开迷雾,遇见真相。同样的客观事实、相同的证据材料,原、被告律师的立场不同,二者朝着相反的方向,疯狂地往前奔跑,彼此都企图胜过对方、击败对手。这必然导致同一份证据,解读的角度是截然相反的。因此,怎样在庞杂的案件材料中,抓住重点和放大重点,一抓一放,方显英雄本色。

 

 

二、如何可视化?

 

 

01.追求简单

 

庭审是一个“总有刁民想害朕”的修罗场。随着案件的深入,我们想表达的信息越来越多,不愿意舍弃的东西也越来越多。一份图表做出后,除了自己没人能看懂。好比一场单恋,终究是独角戏,只是感动了自己。

 

1)曾经的图表思维

 

2016年,我代理了一起发明专利案,在这个案件中首次尝试追究股东个人的侵权责任。在当时,要对股东个人追责在商标案件中亦属不易,专利案件尤甚。该案在立案阶段即碰到困难,法官不同意对股东个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为此,我写了一份很长的财产保全必要性的说明,并制作了大量的图表,表达股东个人在侵权事件中的主导性和控制权,如下图:

 

 

 

上图为时间轴,我想要呈现的事实是:2012年前案发生后,北小姐经营的“南北厂”进行了一系列的骚操作,摇身一变成了“南北公司”,说明南北公司并非横空冒出,系南北夫妇为了继续侵权、逃避责任的工具。

 

 

 

上图是被告关系图,想说明无论是前案还是本案,南北厂和南北公司背后的大佬一直是南北夫妇,若两个人被告不能捞进来,本案空空如也!

 

从我当年的工作经验来看,认为自己这两图表是做得很不错的。材料交上去后,法官同意了对个人进行财产保全。而后案件一路开挂,成功适用妨碍举证规则,法院全额支持我方的100万损害赔偿诉请,该案还被写入2017年广知法院知产保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评析》一书。

 

说起来是一个很精彩的案件,但是当我现在再回过头来看这个案件时,发现自己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这份文书是邮寄到法院的,而非庭上提交。我没有机会向法官口头陈述,更谈不上展开。法官阅读的时候,从时间轴的前端看到后端需要花费时间,法官会看及能迅速接收我想表达的信息吗?

 

答案是未可知的!

 

2)对精美图表的反思

 

我们常说“图表会说话“,但真相是“好的图表才能说话”,糊涂的图表自己都整不明白,只能继续糊里糊涂。

 

现在画图,我首先思考的不再是如何时间轴,如何结构图,而是先确定这张图在什么阶段以什么方式呈现,区分能在庭审展开和不能在庭上展开的类型。如果我能在庭上拿着这张表讲述我方的观点,那它承载的信息可以更多些,我可以通过口头语言加强图表的力量。反过来,如果我在庭上没有机会向法官当面陈述,比如是代理词的内容,比如庭上没有表达机会。则我首先要思考的点就是:简单,再简单!要求自己一张图最多呈现三点信息,而不是在一张图里进行多重信息的表达。判断标准则在于,你将图表拿给没有参与案件的同事,询问他们是否能看懂,他们看到的信息和你想表达的内容是否一致。

 

在形式上,我不再追求对称和美感,更加粗犷但更简单,追求效率性价比(精美的图表真的很花时间)。例如在主体关系图上,我可能会选择下列第一张图的表达方式,也许粗糙,但绝对突出。亦或者选择表格表达方式,制作简单,阅读清晰:

 

           

 

可视化的表达,应当遵循以下逻辑:

 

A.三言两语能说清楚的要用文字表达,不要沉迷于画图,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B.文字不足以说清楚的,用表格来归纳,尤其涉及比较级时;C.表格所不能到达之处,要画图来呈现,但应当着重思考读者能否看懂,是否足够简单、直接、明了。D.图片所不能到达之处,是否可以拍摄视频、制作实验、以及多种方式结合。

 

总之,我们要找到最简单的方式,以四两拨千金的智慧,撬动整个案件。

 

 

02. 不拘形式

 

1)庭上实验

 

在我曾经办理的一起发明专利案件中,对方当庭提出了四大区别特征,还要求在庭上进行现场实验。年少的我,大惊!好在对方那个实验也不是很成功,有点模糊、有点糊涂,既没有证明侵权也没有证明不侵权。但是不成功的实验也好过没有实验啊,我的内心很是忐忑。

 

双方争议的一个重要区别点是这样的:

 

           

上图的小零件就是“进水控制阀“,根据权利要求的描写系“控制水流通断”,通过与其他部件的结合,可以实现控制阀打开—进水,控制阀关闭—停止进水的功能。被告主张其进水控制阀系单向阀,不存在打开和关闭的情形,不能控制水流通、断。

 

双方为此争论不休,激辩之下,我方也被迫大胆做了一个实验,一杯水倒下去,操作水压动力杆,可以清晰地看见控制阀凹进去,凸出来。哦,原来是这样开、关的。被告律师默默地回到了自己的座位上,好险!

 

2)可视化VS可视化

 

在我们代理的一起装潢案件中,涉案被控装潢有十余款,除了原告证据过千页外,被告也提交了很多证据,并且当庭带了五大箱同行业同类产品,摆满一地,主张同行业有N多类似装潢,原告装潢不具有特有性。

 

与之对抗的是我方挂出三大巨型KT板,力证对方装潢演变有故意,与原告装潢近似,原告装潢之特有性等等。

 

双方道具一左一右摆满法庭,一经出场,引发法庭震动。法官一会俯身查看一地产品,一会抬头仰望KT板。何某人一个箭步冲到KT板前,“法官,看这里……”

 

这是一场可视化较量的盛宴,真有种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画面感。二者孰优孰劣,我们在此不做比较。只是想抛砖引玉,拓宽思维。可视化的表达是不应当拘泥于任何形式,可以是文字、表格、图片,也可以是画图、视频、实验;还可以是当场播放PPT(需要向法庭争取)等等。目的只有一个:最大程度地以更简单直接的方式传递信息,使法官关注到我方想表达的事实和观点,并将其作为判案依据。

 

3)图文版证据清单

 

在我们办理的一个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案件中,我们找到了多个在先的对比文件,拟证明原告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由于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比较复杂,我在庭审准备时,反复思考的就是如何使法官觉得这是一个简单的案件。能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大家的内心认知才不会相差甚远。因此我在我们传统的固定模版上做了创新,将重点对比文件的图片放到了证据清单里面,使法官一眼就能看到并形成印象。如下表:

 

 

原证据清单

 

 

修改后的证据清单

 

如上图所示,相比于原证据清单大段文字的描述,修改后的证据清单增加了图片,立刻吸引到读者的注意力。既减少了法官需要翻阅证据才知具体图片的过程,也便于我们在举证时进行展开。

 

当然这只是微创新,并不是大举措,但取得的效果是非常好的。这次尝试也加强了我的信心,可视化应当是一种理念,而不仅仅是工具。不拘一格可视化,才能助你成就诉讼大业。

 

 

03. 庭审表达

 

某种意义上,图表的庭审表达比制作图表更重要!

 

1)可视化是一个系统,庭审表达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为什么我们做了充分的庭审准备,制作了完整的庭审图表,仍然开不好庭?其原因在于证据材料和庭审图表太多了,当法官问到我们被告侵权行为表现形式时,我们或者说“详见我方的某某图表”,然后语塞,不知从何说起。或者照着图表念,被法官匆匆打断,“书面有的就不要再说了”。

 

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我们在庭前制作图表时,没有真正思考在庭上应当如何去展现图表。年轻律师制作图表往往是因为合伙人以前是这样做的,或者合伙人要求这样做。但是为什么要这样做,如何发挥作用也想得较少。制作图表不等于法官接收信息,二者之间尚有路程,我们如何去填补这段空白?这些都没有认真思考过,就更别提实践和总结了。

 

如果你能在庭审中表达清楚,不要图表又何妨?问题在于我们单凭口头语言不足以表达清晰,所以才需要图表进行视觉呈现。但反过来也是一样,空有图表,没有语言的提炼也是不行的。就好比你看一部电视剧,当你把声音关掉,再精彩的电影也会大打折扣,甚至一部电影仅仅只是因为缺少字幕,我们可能都会弃剧。

 

庭审表达之于可视化图表,就相当于声音之于电影,字幕之于台词。理解了这一点,我们也就能够理解可视化应当是一个体系,是一个包括证据组织、图表制作、文书撰写,以及庭审表达的完整的系统,可视化的运用在于诉讼的每个阶段。充分理解这一点,你才能开好庭、办好案。

 

2)某发明专利案办案体会

 

在我们代理的一个发明专利案件中,被控产品是饼干包装线。案件涉及四大难点:一是案件一审败诉,客户系二审找到我们,且一审法院系某知产法院,相当专业;二是客户此前针对原告专利提起专利无效,未能成功;三是除“物料源”一个特征外,被控产品具备原告诉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包括独权、从权);四是被控产品亦有“物料源”。综合上述四点,本案只能单点突破,即力证被控产品的“物料源”,与原告专利的物料源亦不相同也不等同。

 

通过阅读原告案涉专利的权利要求及说明书,我们可以得出原告专利的物料源具有多个,且彼此相互独立的解释。我方主张被控产品只有一个物料源,当然也不存在独立一说。

 

庭审准备中,我们的比对意见还是参照以往的传统方式,实物+文字,单方面宣布比对结果。但在被控产品本身具备物料源这一技术特征,且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等同的情况下。这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表达方式,其实很不利于我方。之后在庭上,我们放弃了原本准备的比对意见,而是强调一个核心观点,被控产品的物料源只是一条皮带,如下图:

 

 

一条皮带所带来的效果:

1)不可分割,不能实现物料源之间相互“独立”的结果。为了证明该点,又强调“独立”的效果:一是物料源之间的速度可以有差异,二是可以放置不同物料,比如A物料源放白饼干,B物料源放黑饼干。

2)速度不变:由于皮带速度是一体的,不会因为分隔板的增减,而改变皮带速度。不符合原告专利“每增加一个物料源,理料速度将成倍增加”的发明目的,继而打破一审判决认为物料源上的分隔板实际起了到将其分成多个物料源的等同效果的结论。

 

这个案件在二审开完庭后,最高院知产庭的几位法官亲自到东莞某工厂进行现场勘验,最后实现逆转,判决我方胜诉。现在回顾该案,似乎我们没有好的图表、视频或者试验,更多的是靠语言及文字来表述。但就我个人的内心感受而言,这就是一场庭审表达的可视化,当我们不断强调“一条皮带”“一条皮带”时,被告“物料源”的使用场景就会植入法官脑海,我们再去讲述一条皮带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的差异时,就变得很好理解,且言之有物。好的可视化不仅仅是一张图、一份表,更重要的是语言,以及二者的结合。

 

三、可视化的局限性

 

可视化的局限性,肉眼可见:

1.制作时间特别长,也许你花五小时做一份图表,其实木有啥用处。

2.尤其考究律师的功底,没有对案件的全局把握,和对案件风险和重点的把控,做出来的图表不过千篇一律,无法因案制表。

3.可视化可以助力庭审,但不能代替庭审表达。要发挥可视化的威力,恰恰依赖于出庭律师的表现力和临场反应。

4.可视化往往更适用于复杂的案件,越是复杂的案件越有必要性,而简单的案件则无用武之地。

5.可视化可以放大黑和白,但不能颠倒黑白。因此,可视化可以提升一个案件的上限,但是它不能解决案件的下限。在案件的是与非,非常清晰时,求和解才是王道。

 

 

 

技术可以驱动法律,但不要妄想代替法律。

 

基于此,在我们有限的办案精力中,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投入有一个排序:

 

 先研究案件,把案件事实和法律争点研究透彻,再制作图表。而不是一上来就抄起模版搞图表,五小时后,才幡然明白案件是个啥。

 

❷ 如果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制作图表,那要想想一定有更好的表现形式。如果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制作图表,那可能是事实或法律问题还没有弄清楚。

 

 要问自己,庭上如何表达,图表如何呈现?要将图表制作和庭审表达有机结合起来,而不是二者割裂,各行其道。想想如果自己花十余小时精心制作的图表,只是安静地躺在法官台面,真是令人伤感!

 

 

综上,我们知道了可视化可以拓宽案件的可能性,所以值得我们花大量精力去尝试和投入,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正视它的局限性,让我们更加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小结


可视化就是看得见

 

可视化的关键词:追求简单、不拘一格、庭审表达;

 

正视可视化的局限性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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