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方图说 |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异地公证有效吗?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4-02 浏览:861

作者:何荣华 执业律师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1]。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有政府的政策导向,更有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等职业共同体的付出,同时伴随的还有公证人员的见证。



公证,对知识产权保护很重要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日益加强,公证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及专利权等,因为其客体的无形性特点,知识产权不如传统物权易把控。在科技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知识产权侵权证据极易销毁,如互联网盗版、不正当竞争侵权等。公证对于固定、保存知识产权侵权证据具有极大优势;同时,公证书还具有独特的证据效力,可帮助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毫不夸张的说,在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公证书甚至成为当事人主张、达成诉讼请求的主要或重要证据。


异地公证与公证执业范围


异地公证的存在,是因为我国法律对公证的业务范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公证划分执业区域,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各公证机构在不同区域办理公证业务的分工,其划分的意义既在于方便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更在于避免各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增强公证的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3]:“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4]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其实,公正机构的执业区域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2018年,我国各地区根据国家司法部《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办通〔2018〕30号)对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如广东省由调整前的76个执业区域调整为13个。此前,公证执业区域一直沿袭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划分,执业区域范围极小。此次公正机构执业区域范围的调整,既是公证事业发展的需要,更是公证顺应社会需求的体现。


然而,即便各省对公证执业区域进行了大幅调整,但由于各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服务水平,以及公证人员的业务能力有所差别,部分当事人基于各种理由,主动或被动选择异地公证仍普遍客观存在,异地公证应需而生。



异地执业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那么,当公证机构超出执业范围,跨区域进行公证执业时,公证书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就成了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可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两方面入手厘清该问题:


01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异地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但未规定如果当事人向本区域外的公证机构提出,导致何种后果,也未规定公证机构只能在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该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也就是说,我国公证法并未对异地公证作出禁止性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执业区域,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公证处超越区域的公证行为,只是行政管理上超越执业范围,但法律上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可见,越权公证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理。


因《公证程序规定》、《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属于司法部的部门规章,法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故而,异地公证因越权受行政处理,但公证书的效力不因其作出机构异地执业而无效。也就是说,异地公证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认可。



02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超越执业区域的公证书持认可的态度。


从笔者搜集的已裁决案件来看,全国各地多家法院,从中级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从一审到再审,均认可了异地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如在河北六仁烤饮品有限公司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区叶保森副食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本院认为,关于公证地域管辖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维持稳定的公证秩序,减少恶性竞争,但并未绝对禁止异地公证。本案中,应当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认定公证证据的效力,在公证书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情形下,不应否定其证据效力[5]。”


在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分别为泸州市和安阳市,行为地、事实发生地在安阳市,而受理公证事项并出具公证书的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则位于武汉市,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据此认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受理案涉公证业务违反了上述法律、规章规定,属于跨区域执业,进而主张公证书不具法律效力。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受理案涉公证业务是否属违规跨区域执业、应否受到行政处罚,属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本院对此不予评判。目前,法律、法规并无效力禁止性规定对跨区域执业的公证书效力予以否定,即便本案确实存在公证机构跨区域执业的问题,亦不必然导致公证书无效。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关于公证机构跨区域执业,公证书无效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6]。”


在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市猇亭区信义隆百货装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论述了“关于异地公证的证据效力问题”,认为“规定公证地域管辖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稳定的公证秩序,减少恶性竞争。但是,过于强调地域管辖可能会牺牲公证的便利性和公正性。如,当事人不能委托其外地代理人申请其代理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来本地公证;当地公证机构的人员已经为侵权行为人所熟悉;而且禁止异地公证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极为不利。因此,本院认为,异地公证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不应据此否定其证据资格[7]。”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修改,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条文已将原第六十八条相关内容删除。当然,无论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是否存有六十八条相关规定,本议题讨论之公证书效力都应当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之原则。 



结论


异地公证虽然违反了执业区域规定,但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定案证据。毕竟,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书只是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司法证明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可靠性。异地公证只是公证书出具机构跨区执业,但不影响其出具的公证书所记载事项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异地公证书理应具有法律效力。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异地公证书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


[2]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公证程序规则》已经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4]《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5](2017)浙民终165号。


[6](2019)豫民终194号。


[7](2019)鄂05知民初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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