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方图说 | 抖音、B站等原创视频平台著作权问题观察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3-17 浏览:772

作者:张星宇 律师助理


原创视频主要是指由用户制作并分享的视频,对一般人来说短视频应该是这类视频里面最具代表性的,尤其是随着抖音、快手的火爆,短视频迅速普及到国内所有的年龄层。


对于绝大部分用户来说,短视频等于原创视频,实际上原创视频的起源时间很早,在互联网还没有进入手机时代的时候,优酷、土豆这两个网站就是国内最大的原创视频分享平台,有一个互联网专业术语形容这类视频内容,即UCG(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既是制作者又是浏览者。


UCG内容的发展史比较复杂,在此不多描述,主要说一下现在UCG内容的主要分布情况,优酷土豆已经合并,优酷也不再是一个原创视频网站,现在流量最大的视频平台是抖音、快手,视频种类最丰富的平台是B站(Bilibili),除此之外体量比较大的其他平台也都有视频内容,比如直播平台(斗鱼、虎牙)上有主播直播之后的视频录像,新闻聚合类平台(腾讯新闻、今日头条)上众多的自媒体也会用视频来进行新闻类评论,社交平台(微信、新浪微博)上同样有很多视频内容。


应该说,随着流量的廉价化,视频成为了新的传播媒介,几乎每一个具备一定体量的平台都会向视频内容倾斜流量,而原创视频是由用户自行制作的,制作能力决定了视频里面的很多元素都需要使用别人的素材,即便是抖音上的自拍视频,也是需要背景音乐的。


因此绝大部分的UCG内容都会涉及到著作权问题。



ONE

 / 自行拍摄的短视频 / 


自行摄制的视频是最不容易涉及到著作权问题的一类视频,毕竟视频内容中最主要的元素都是由制作者自己拍摄的。但是常用抖音的用户都知道,简单的自拍类视频通常都会附带流行的BGM,比如一些广为流传的抖音神曲。


通常来说视频分享平台会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以及红旗规则的限制。但是实际上避风港原则和红旗规则的创立基础依旧停留在电影和电视剧的时代,即便电影和电视剧进入网络时代之后可以通过网络分享,但是本质上内容的创作者和浏览者是两类人。所以,即便是网络上出现了很多盗版的视频,著作权人通过搜索就可以定位到侵权内容,然后要求相关网站下架视频。


但是分享经济进入到去中心化时代之后,著作权人的作品被隐藏在大量用户的视频中,除非点开视频,否则无法发现。此外,目前视频类App的发展方向都是算法推荐,即直接向用户推荐用户偏好的视频内容,而不是依赖搜索引擎。


因此,除非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未在视频App上获得极大的关注,比如成为了抖音神曲,否则著作权人就只能任由作品传播。当然,值得庆幸的是,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这种传播符合著作权人的利益。



TWO / 观点输出及评论类视频 / 


传统上,当用户想表达某种观点或对某件事进行评论的时候,其媒介通常都是文字,如微信公众号、知乎等平台。但是从1826年人类的第一张照片诞生以来,最近200年的趋势都是,图像取代文字成为新的传播媒介,这一趋势即便是本身十分依赖文字表达的观点、评论也不例外。这种现象叫做文章视频化。


多数情况下,视频化的文章会采取真人出镜和素材剪辑两种形式来表达观点,因此视频化的文章遇到的问题和自拍视频一样,即便是素材剪辑(即利用别人的镜头来配合自己的表达),也只是多用了一些别人的拍摄内容,与使用音乐作品没有区别。


但是,此类视频带来了新的问题,即——洗稿。


观点评论类的视频最核心的内容依旧是文案,一般创作者需要些准备好文字,然后再转化为视频。但是,写作一个有精彩的、说服力的、同时又具备传播价值的文字内容非常难,也非常的消耗时间,因此很多视频的制作者会将别人已经写好的文字,转化为适合视频的表达方式进行演说,这就省略掉了最难的一步。


很多文字媒体上有一些非常优秀的文字,这些文字已经获得了很多人的认可,制作者对这些内容进行洗稿之后,轻松成为爆款视频。


洗稿类视频非常难发现,即便是成为关注度极高的视频之后,由于文字和口语之间的表达差异。著作权人还需要进行非常仔细的对比才能分辨,导致了洗稿的泛滥。


更为严重的是,经历了转化过程过程的文字,很有可能进入了思想与表达的模糊地带,更不用说,很多评论还涉及到“混同原则”,即便是真的进入法庭,也很难对侵权与否进行评判。


总的来说,此类视频除非真的是照抄原文,否则著作权人几乎无法维权。



THREE / 影视评论类视频 / 


影视评论类视频属于大量借鉴了某一特定影视作品的视频,此外视频标题通常还会出现该作品的名字,因此不存在著作权人定位不到的问题。但是影视评论类视频通常落入到合理使用的范围,但是和一般的表达自由不同,很多影视评论会切实伤害到作品的合法权益。


我们以谷阿莫为例,谷阿莫的视频通常以XX分钟带你看完某部电影为标题,实际内容也是按照电影的情节进展进行叙述,当然谷阿莫的叙述带有强烈的个人风格及搞笑色彩,可以认为是对原电影的一种戏仿或者评论。


但实际上,谷阿莫的视频会将电影情节进行浓缩,当观众看完视频之后就会知道电影情节,对原电影的观影会显著欲望下降,这明显侵害了电影公司的利益。2017年谷阿莫被迪士尼联合其他电影公司告上了法庭,这个案子在台湾,谷阿莫有可能面临监禁。


当然,在大陆地区,对合理使用的范围并不明确,尤其是针对影评类的作品,依旧有大量的“谷阿莫们”制作相关视频,谷阿莫本人的视频在大陆地区依旧活跃。


影评类视频的核心在于是否侵犯片方的利益,谷阿莫也主要是因为他针对还未下线的电影制作相关视频,这对片方来说不可容忍,对于一些冷门电影来说此类视频还可以带来额外的流量,片方并不会介意这种行为。


当然,这并不仅仅是利益冲突的问题,一味的扩大片方的权利,无疑会影响公众的表达自由。其实单纯的文字影评,如果大量涉及到电影情节,其效果和视频也差不多,也会使对片方的利益造成损失。但是考虑到表达自由的存在,法律不可能禁止这种行为,因此简单的考虑片方的利益并不可取。



FOUR / 鬼畜视频 / 


考虑到鬼畜视频的受众面比较小,建议看完小标题处的视频再阅读本段。


鬼畜视频本质上不存在著作权问题,因为鬼畜视频的画面或者声音截取的非常短,通常在1秒之内,我国著作权法是将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去保护,如果截取的片段无法构成一段独立的表达内容,那么就无法通过著作权的途径进行保护。


但是鬼畜视频的传播依赖于某个特定的人物或者符号,鬼畜的本质就是对这种标志进行再创作,产生新的表达效果。例如B站镇站之宝小米CEO雷军的鬼畜视频,就是依赖知名CEO的知名度与视频内容的搞笑创作形成反差,获得了极强的传播效果。


因此,一旦制作视频的主体具备商业身份,那么极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毕竟雷总的人物形象是典型的商品化权,借雷总的名气赚钱有点不太合适。



FIVE / 纯搬运视频 / 


纯搬运视频,一般来说就是将别人作品中的精彩部分单独剪出来,然后上传到网站上进行分享,这其中视频制作者一般不进行任何再创作。比如最近在B站非常火的刑法学博士罗翔,他的知名度就是来自于不同的up主将其讲课的精彩片段上传到B站。


另外,很多账号将墙外网站上的内容分享到墙内,以获取关注度。


此类视频一般如果著作权人追究,认定为侵权是一定的,即便是墙内禁止播放的视频也是有著作权的。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人的利益和搬运者的利益不会产生冲突,甚至很多著作权人希望获得转载以增大影响力。因此,此类视频虽然涉嫌侵权,但是往往又不会产生法律问题。


总结


自从人类进入网络时代,作品的创作方式和传播方式都在发生着深刻改变,尤其是进入了手机时代,商业模式更是将注意力经济放在主导地位。法律很难跟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各类侵权形式成层出不穷,并且都很难在著作权法上找到直接的依据。
但是,我国是将著作权作为一种经济权利来保护,应该抛弃那种对精神权利绝对保护的模式,我们应该在纠纷中寻找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和创作自由的平衡点。
毕竟,保护文化的多样性是著作权法的立法基石,很多时候我们应该对创作给予一种宽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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