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视觉中国、方正字库事件后再谈商业维权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17 浏览:870

作者:梁楚婷 实习生



此前视觉中国因给“人类首个黑洞照片”以及国旗、国徽等加注版权标记后向用户收费,以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深受诟病。旗下的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较早之前,把图片置于网站,一旦有人下载使用,就会遭受华盖创意公司起诉并要求赔偿损失。二者的行为都被质疑滥用版权保护,涉嫌“钓鱼维权”来牟取暴利受到公众的抨击。



除此之外,近期方正字库事件也引发轩然大波,不少电商平台、广告企业等收到了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发来的《字体使用提示函》甚至是《律师函》,要求这些商户或企业向方正公司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方正字库这款“买我软件”的维权方式与视觉中国类似,被质疑为字体界的“视觉中国”。该行为由于具有商业性、规模性,被定义为“商业维权”。


                    

一.商业维权的由来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俗称“打包维权”,在一定集中的区域内授权给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维权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以权利人的名义进行规模化取证公证,在全国范围内或一定区域内进行大批量诉讼,实现权利主体与被授权方共同获利。由于以利益为目的,商业化为运作模式,故被称为商业维权。


以往的商业维权主要是针对KTV、饭店等经营场所侵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以及网吧、酒店侵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但目前不少企业都深受图片、字体等批量诉讼之苦。


             

二.商业维权的正当性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了侵害行为的隐蔽性,也就意味着权利人维权成本之高、难度之大,维权积极性也被严重打击。著作权商业维权虽然是以较为低价的方式大量购买或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授权,但是商业维权人主动审查市场上的侵权行为,通过一次取证、分批诉讼,重复使用公证书、证据等方式来降低取证成本,法院对该类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时会将其维权支出纳入进来,因此商业维权的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地获得维权利益。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正当性的本质在于知识产权是一种禁用权而非自用权,权利行使的效果在于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从事受控行为。良性的商业维权鼓励权利人积极维权,获得授权许可的报酬或损失的赔偿,也能起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净化市场的目的。


                    

三.商业维权要警惕异化为“商业打劫”或“法律流氓”


商业维权始终是以利益为导向,容易形成维权方式的趋利性,导致权利人以保护合法权利为表象,实则以不当攫取利益为目的而进行职业打假。如今,甚至形成了以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调查公司为主导的产业链,商业维权模式更趋于专业化、规模化。


权利人为了获得更大的维权利益,在发现侵害行为时不会马上制止,或急于收取许可使用费或要求赔偿损失,而是等侵权规模到达一定程度时再发起警告或诉讼。这种方式也被称为“放水养鱼”或“钓鱼维权”。


“放水养鱼”维权模式被广泛应用在摄影作品维权上。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的取得方式是自动取得,自作品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在图片权属认定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14)民提字第57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提到,以确认授权书、网站权利声明以及图片上的水印共同主张权利,应认为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是权利人。


该判决虽然是针对视觉中国的关联公司华盖创意公司,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该判决也为视觉中国通过加水印的方式进行维权奠定了基石。视觉中国通过海量取证,但绝大多数是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也会让人质疑其是否对所有的摄影作品具有维权资格。一方面,作品授权门槛较低,摄影作品独创性的标准与权属的认定尚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与争议性,视觉中国进行维权的图片不一定都符合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如果是公有领域或未经授权的图片,则是无权对此进行维权的。因此,视觉中国被诟病的不仅仅在于以“放水养鱼”的方式来批量维权、漫天要价,更在于将位于公有领域的图片也纳入进来维权的“串案”行为。


视觉中国这种把维权当作商业性策略,以司法作为敛财的工具,不仅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社会创新的立法宗旨,也容易引发道德危机。  


除此之外,近期的“方正字体”事件也闹得沸沸扬扬。微软雅黑是Windows操作系统内嵌字体,无需下载安装便可直接使用,但许多企业在商标注册、产品推广、官方网站等方面使用了这种字体,当这些企业创造了一定品牌效益时,拥有该字体版权的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发律师函,要求侵权赔偿或建议企业以高价购买字体的版权。不少企业认为在使用该字体时未提示需要付费或未付费不得使用,属于“诱导下载”,事后进行“钓鱼维权”。若长此以往,侵权人乃至其他公众面对这种“放水养鱼”式的商业维权也会怀疑其维权的正当性,认为其犹如流氓般不正当地攫取利益,严重者则会引发恶意诉讼的风险。


商业维权多以批量诉讼的方式进行,有时候权利人为了利益而盲目行为,提起不必要的诉讼或针对同一被告或同一标的物进行重复诉讼、重复赔偿,大量以同一原告起诉众多被告的关联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如何看待商业维权


尽管商业维权由于“放水养鱼”、“陷阱取证”受到公众的抵触,但不可否认其存在的正当性,对商业维权既要保护也要规制。


“正如孔祥俊法官所言:“要辩证地看待知识产权维权的商业化,尝试以商业维权行为是否合乎特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合目的性)、是否有利于激发知识产权的正能量和正价值为标准,判断商业维权的正当性,发挥其积极作用,并以适当的司法措施遏制不正当或者过度的商业维权。1”。


其次,法院在处理商业维权案件时可以通过降低法定赔偿数额来打击批量诉讼的积极性,在确定此类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时,要遵循总量控制原则,防止赔偿总额过度高于权利人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2。同时对取证的正当性进行严格审查,合理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来查清事实,主动审查原告的诉讼资格与权利范围,防止原告仅凭片面的初步证据对被告提起恶意诉讼而造成的损害。最重要的是在坚持同案同判原则的情况下充分考虑个案因素,注重案件审查的社会效果,平衡当事人之间乃至行业间的利益关系。


除此之外,要走出商业维权带来的困境,给企业最大的启示是防患于未然,适当在正规渠道购买正版的字体,尽量选择有明确授权出处的免费商用字体或图片,及时审查其授权范围与资格。同时加强法务人员与相关职工的法律培训,培养尊重版权的意识。


最后,商业维权是针对案情简单、侵权行为明显的纠纷而产生的,面对疑难复杂的案件难以通过一次取证、批量诉讼的方式维权。权利人不能盲目地滥用诉权攫取利益,否则这种“维利”而不是“维权”行为将给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带来不良的导向,影响知识产权交易的正常进行。


从长远发展来看,我们更多要从促进交易的层面思考,知识产权与产业、市场是相互融合、相辅相成的关系,应当在制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同时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利用,促使侵权方和权利人进行和解与商业性合作,最终实现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双赢3 。

1孔祥俊.以创新的思路保护创新——当前知识产权审判新思考[J].人民司法·应用.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3郝绍彬.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既要保护又要引导[J].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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