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方图说 | 茶颜悦色案,为何可以当庭判决?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4-28 浏览:977

作者:肖雯敏 律师


作为一个奶茶控,在独自一人加班的傍晚,总会忍不住打开手机上的橙黄色软件,点上一杯欢乐续命水补充能量。想当年在长沙匆匆一饮的幽兰拿铁至今仍久久回味,奶油、茶香混合的口感再加上满满的果干,简直太有诚意!如果让我再去一次长沙,大概会每天打卡一杯茶颜。


正当回味时,竟在美团外卖看到茶颜来广东了?!咦,之前不是说只在长沙吗?有幽兰拿铁!好想点一杯~正想付款之时,突然觉得不对劲,茶颜观色?这名字好像太顺口了,察言观色?做知产案件做多了以后,总是忍不住“恶意”揣测这个品牌的正统地位,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



茶颜悦色官微文章《好吧,是时候聊聊茶颜悦色和茶颜观色那些“颠覆三观且糟心的事”了》怒怼茶颜观色,奶茶粉觉得这瓜还挺大的,赶紧查了一下文中所指的“正宫茶颜”反被“山寨茶颜”告上法庭的判决和庭审。判决书一气呵成当庭宣判,很是精彩。翻看庭审,更是觉得法官大大的询问已经为判决做好铺垫,拍案叫绝。


在看法官大大的询问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两家茶颜的商标申请情况。原告“广州洛旗公司”在2008年获得了第43类“4281333茶颜观色”注册商标,在2019年获得了第43类32204895“茶颜”商标。被告“湖南茶悦公司”作为“正宫茶颜”被委屈巴巴地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广州洛琪公司认为湖南茶悦公司用的“茶颜悦色”商标侵犯了他的“茶颜观色”商标。


看到这里估计很多奶茶粉们会发起朴素的疑问,茶颜悦色有商标还会被告吗?其实,这并非一个朴素的问题,而是专业含量极高的问题。洛琪公司认为他们有开茶馆可以用的“茶颜观色”商标,而茶悦公司开的奶茶店就是一种新型茶馆啊,虽然他有茶饮料的“茶颜悦色”商标,但没有开茶馆的商标啊,你用来开茶馆,你就是侵权了。专业术语,这叫做超出商标核定注册的商品类别使用注册商标,该种标识如果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洛琪公司这一招出得是有些许奇特,争议焦点第一项也是紧紧围绕着这个问题,究竟茶颜悦色的门店经营模式是属于茶饮料销售还是茶馆经营?换言之,他的本质是为了卖奶茶还是卖服务?针对这个问题,法官大大在庭上分别问了双方代理人这么些问题:



1、原告门店的经营模式是怎样的?销售奶茶吗?提供哪些服务?有续杯吗?


What??有续杯吗?!这个问题虽然听起来很奇怪,但是仔细想想,如果是茶馆比如成都人民公园大型露天茶馆,那就是一人一个保温壶无限续杯的啊,想坐多久坐多久,想咳多少瓜子咳多少啊。可是,你去星巴克、去喜茶、去奈雪的茶,可以续杯吗?如果可以的话,估计门都该被挤爆了吧。本法师觉得法官大大这个问题问得相当接地气啊!



2、原被告你们结合自己的实际经营形态,各自认为要怎么区分第30类茶商品和第43类茶馆服务?


原告说,只要是销售现制奶茶,销售和制作奶茶是同时发生的,就应该属于第43类的茶馆服务。第30类的茶商品应该属于商场里卖的那种已经制作好的奶茶饮料。


被告说,要从门店经营模式和商业目的来判断商品类别,被告的门店所销售的奶茶是不包括增值性的服务费用的,其所提供的座位都是围绕销售商品的目的,主要盈利来源是商品本身而不是提供商品的服务。无论是外带的奶茶还是堂食的奶茶,价格并没有不同。


事实上,法官在判决中也详细回应了这一点。


法院认为,就销售商品与提供服务两种经营模式而言,销售商品的经营模式并没有全然排斥提供服务,在这种模式下,服务是一种附随于商品、用于促进商品销售的手段,商品才是主要盈利的来源;反之,提供服务的经营模式也并不排斥提供商品,在这种模式中,商品亦是一种包含于服务、用于提升服务质量的手段,商品、服务人员、门店设施共同构成的服务才是主要营利的来源。


本案中,茶颜悦色门店虽然设有座椅等设施,但其是为了在消费者排队购买茶饮料这一商品时提供便利,主要目的在于改善商品零售交易环境从而使其商品能得到更好的销售;


此外,涉案门店所销售茶饮料的价格与其他未设置座椅的茶颜悦色门店茶饮料的价格一样,并未因提供了这些设施而提高茶饮料的售价。而涉案门店工作人员仅负责制作、销售茶饮料,不对消费者提供直接服务,其销售的茶饮料虽然是现做现卖,但所有商品均系明码标价,并未为消费者提供加料续杯等特殊服务,故消费者的消费认知与目的亦是购买茶饮料商品,并非享受茶馆服务。


至此,被告使用“茶颜悦色”商标实际上就是对自己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不存在侵权之说。


按理来说,案件到这里,就可以驳回原告茶颜观色的全部诉请了,可是偏偏原告的“黑历史”实在太多,法官大大进一步论述了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取得、使用“茶颜”“茶颜观色”商标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呢?也就是说,原告是诚信经营的吗?还是不怀好意的?


且看法官大大怎么问~


1、原告诉状中说有400多家门店,这些店的具体情况如何?


法官大大一问这个问题,我就对着屏幕直叫好。之前在看到原告事实和理由部分提到茶颜观色有400多家门店的时候,我当时还心想看来这还是挺有名气的,应该不是傍名牌吧。可是原告含糊其辞地回应,也没有明确的证据指向400多家门店的经营情况,由此实在难以让人相信他的经营成果显著。



2、原告权利商标 “茶颜观色”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是怎样的?“茶颜观色+仕女图”的商标有注册吗?


 (原告“茶颜观色”商标)


(被告“茶颜悦色”商标)


(来源自茶颜悦色官方微信文章)


(来源自茶颜悦色官方微信文章)


我们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原告的使用状态有明显攀附的嫌疑:(1)没有使用注册的字体而是使用了与被告字体极为近似的样式;(2)组合使用仕女图标识,与被告享有著作权的仕女图商标非常近似。


而且,原告的“茶颜观色”商标也并非自己申请注册的,而是向第三方受让取得,且长期没有经过任何使用。


(来源自茶颜悦色官方微信文章)


法官大大这一问,问出了原告的“心虚”,进一步坐实了“原告受让商标的行为存有明显攀附意图,并非善意,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的判决语录。判决论述的最后,法官大大义正言辞道,原告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不具有市场知名的茶颜观色商标,并未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以其作为权利商标对被告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好一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诚实信用的帝王地位显现,可以预估接下来将会有一场基于恶意的商标无效之诉及恶意诉讼之诉!让不诚信的行为得到彻底整治。


最后,本法师好想说一句,好羡慕在本案幕后的公证员朋友们,一起去长沙喝一杯幽兰拿铁,大概是本年度最浪漫的公证之旅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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