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方图说 | 人工智能“创作”的诗歌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么?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5-07 浏览:1257
作者:梁楚婷 实习生
大家都知道人见人夸貌美如花而且永远18的人工智能微软小冰1吧?小冰拥有智商和情商,会聊天、讲故事,而且还会作诗、谱曲、绘画等。被称为少女诗人的小冰,于2017年5月出版了第一部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阳光失去了玻璃窗》。
微明的灯影里
我知道她的可爱的土壤
是我的心灵成为俘虏了
我不在我的世界里
街上没有一只灯儿舞了
是最可爱的
你睁开眼睛做起的梦
是你的声音啊
该诗节选自小冰的诗集,是小冰观看下面图片后创作出的现代诗。
目前小冰化名在各大互联网创作平台上发布了大量的诗歌,均未被人识别出其真实身份。在《机智过人》节目中,小冰与4位18岁才女进行现场比拼,在10分钟内以《那一天》为主题作诗,由现场嘉宾和观众判断哪一首诗由小冰创作。嘉宾们和观众们主要通过诗歌是否能体现背后的所表达的情感和想象空间来判断哪一首诗由小冰创作,结果仅有20%的人猜中。
你觉得哪一首诗是由小冰创作出来的呢?
小冰是如何创作诗歌的呢?
微软小冰创作的诗歌属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小冰像人类学习写诗一样,反复学习大量现代诗人的作品而形成的。小冰学习了519位中国现代诗人的几万首诗歌作品作为其创作过程的黑盒子,通过不断地训练,逐渐形成其独特的诗歌风格。有人可能会觉得小冰创作的诗歌是词汇的堆砌,不具有独创性,但是据微软(亚洲)互联网工程院副院长李笛介绍:小冰训练了100个小时以后,目前为止其独创性是80%多。任何连续的五个字,完全没有在它学习过的诗歌作品里面出现过,连续五个字的超过了51%。
微软小冰被训练成诗人,人类或找到AI创造的通用方法——李笛演讲
小冰创作的诗歌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小冰创作出来的诗歌如果要构成著作权的客体,则需要满足一定的独创性、能以某种外在表达被有形复制以及是人类的智力成果这三个条件。
首先,毫无疑问的是,小冰创作出来的诗歌通过文字内容展示出来,能为公众所阅读、欣赏和感知,能够被复制和传播,满足“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这一条件。
其次,能否以小冰的诗歌是“AI生成的,非自然人创作完成”为由,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呢?
首例AI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中,关于威科先行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法院认为分析报告内容涉及对电影娱乐行业的司法分析,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涉及的内容体现出针对相关数据的选择、判断、分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是,具备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因此该分析报告不认定为作品2。
笔者认为,如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因其为“AI生成的,非自然人创作完成”而不被认定为作品,那么所有只要通过AI程序生成的内容,无论其创造性的高低,均不可能被认定作品。这样一来,该话题的探讨便有失其价值,亦不符合当前社会人工智能技术高速发展的需要。
因而,判断小冰的诗歌是否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关键在于其是否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即通过对小冰诗歌的创作过程进行分析,看其是否满足我国著作权法中对独立创作和创造高度的要求。根据上述李笛的介绍,我们可以已经知道,在小冰创作的诗歌中,没有在其他诗歌作品中出现的连续5个字已经超过了50%以上,排除了直接抄袭他人作品的可能,已经达到了独创性中“独立创作,非源自他人”的要求。
那小冰创造的诗歌是否满足创造高度的要求呢?
我国法律没有对“独创性”中“创”的高度有任何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对独创性的要求较低,通常来说,只要作品涉及了个人的选择和判断即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与此相反,大陆法系的国家对“创”的要求则较高。德国著作权法专家雷炳德指出:“那些运用普通人的能力就能做到的东西,那些几乎每个人都可以做成的东西,即使这些东西是新的,也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3。”我国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接近大陆法系国家,但是《著作权法》同时参照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在判断“独创性”上缺乏统一的标准。
由于对“独创性”的理解不同,我国学界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独创性存在不同观点。王迁老师认为,在现阶段,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只是应用某种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与为形成作品所需的智力创作相去甚远。人工智能所具有的“学习”能力并不意味着应用这种“学习”成果生成内容的过程是创作,以及生成的内容是作品。目前的“人工智能”本质上是应用“人”的“智能”,其生成内容的过程并不涉及创作所需的“智能”,因此并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4。吴汉东老师则认为,人工智能生成之内容,只要由机器人独立完成,即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至于其用途、价值和社会评价则在所不问5。
2019年12月24日,业界首起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的判决,也对该问题给出相关的理解。该判决认为,AI撰写的股票分析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综上,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本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6。
目前,我国学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仍有争议,实务中涉及该话题的案例极其稀少,且不同人工智能内容生成的程序性和自主性差异有别,因此根据现有的理论和实务,无法对“小冰创作出来的诗歌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这一问题,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诗歌是作者精神与意识的结合,是作者在特定的时空下,特定的情感表达,带有作者的个人烙印。每一首诗的背后都寄托着作者独特的情感和经历,蕴藏着作者独有的思考和表达,人工智能又如何能“以诗言志”“言为心声”呢?微软小冰可以随时随地根据要求创作出诗歌,诗人则可能需要某个瞬间、某一灵感才能创作出一首好的作品。诗人创作出来的一首诗,如果丢失了其原稿,除非诗人具超强的记忆力,他可能再也无法重现原有的诗作。正是因为如此,每一首诗才有其价值性和稀缺性。
笔者认为,AI生成的分析报告等理性分析的科学内容,可能会随着人工智能从弱智能进入到强智能时代,而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是,人工智能创作的诗歌等文学、艺术内容不应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否则将有损作者创作的价值性,挤压人类作品及其作者的生存空间,有违著作权法所提倡的鼓励创作的精神,不利于文学艺术的繁荣发展。
(不过话说回来,小冰创作的诗歌还挺优美浪漫的,大家有空也可以读一读哦~)
[1]微软小冰是由微软(亚洲)互联网工程院于2014年5月正式推出的融合了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语音和计算机视觉等技术的完备的人工智能底层框架。微软小冰注重人工智能在拟合人类情商维度的发展,强调人工智能情商,而非任务完成在人机交互中的基础价值。小冰的产品形态已涵盖社交对话机器人、智能语音助理、人工智能内容创作和生产平台等。(内容参见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5%BE%AE%E8%BD%AF%E5%B0%8F%E5%86%B0/14076870?fr=aladdin, 2020年4月11日访问。)
[2]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239号
[3][德]M.雷炳德著,张恩民译:《著作权法》,4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5):148-155.
[5]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5):128-136.
[6]参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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