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方图说|著作权VS外观设计,工业新设计只能二选一?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1-12 浏览:997
作者:邓晓琪 实习律师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三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那按理说,一般富有美感的工业新设计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获得保护,但这种富有美感的工业新设计,是否也有可能满足著作权法的相关要求,进而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呢?实用艺术作品即是这种可以同时主张双重权利的存在。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判定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实用艺术作品明确列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将“实用艺术作品”(works of applied art)规定为与“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等美术作品并列的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从平衡设计者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允许对满足相关条件的实用艺术品(即实用艺术作品)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王迁教授认为,实用艺术品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1)实用艺术品中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包括物理上的独立和观念上的独立。(2)实用艺术品中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3)实用艺术品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
实用艺术品中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相独立
关于第(1)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裁定书中认为:“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其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条件外,还应满足其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两者物理上可以相互分离,即具备实用功能的实用性与体现艺术美感的艺术性可以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单独存在;两者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即改动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不会导致其实用功能的实质丧失。”以下通过案例具体说明。
01.物理上的独立(分离)
(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67号案:涉案产品由滑轮游乐车车身(同时也是滑轮行李箱箱体)与熊脸面板(同时也是游乐车龙头)两部分组成,从整体上说,它是个具有实用功能的玩具,但它的熊脸图案的面板又有较强的艺术美感。作为滑轮行李箱时,其具有实用功能的箱体与具有艺术美感部分的熊脸面板,从物理上可以区分并相互独立。
(2016)粤20民终1573号案:本案中,由于镶嵌于首饰实物之上的装饰图案在物理上可以与其用来佩戴的实用功能部分实现分离,因此可以对该艺术成分即装饰图案作为实用艺术品的一部分以美术作品来保护。
(2016)沪0104民初16753号案:本院注意到涉案扫描仪的实用功能是正确读取、识别条形码中所蕴含的某某,并传输给相应的系统,该功能的实现与扫描仪的外形并无关联,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也显示扫描仪存在着各种外形,涉案扫描仪即使不采取现在的外形,也仍然可以作为扫描仪使用,不会影响其功能的实现,故上述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涉案扫描仪的外形作为其艺术部分,从物理上而言可以与实用功能分离而单独存在。
02.观念上的独立(分离)
(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案:关于左尚明舍公司“唐韵衣帽间家具”的实用功能是否能与艺术美感分离的问题。“唐韵衣帽间家具”之实用功能主要在于柜体内部置物空间设计,使其具备放置、陈列衣物等功能,以及柜体L形拐角设计,使其能够匹配具体家居环境进行使用。该家具的艺术美感主要体现在板材花色纹路、金属配件搭配、中式对称等设计上,通过在中式风格的基础上加入现代元素,产生古典与现代双重审美效果。改动“唐韵衣帽间家具”的板材花色纹路、金属配件搭配、中式对称等造型设计,其作为衣帽间家具放置、陈列衣物的实用功能并不会受到影响。因此,“唐韵衣帽间家具”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进行分离并独立存在。
(2019)浙民终1545号案:涉案“皇冠笔”的实用功能主要在于书写功能,笔顶部的皇冠和珍珠设计,以及笔身深蓝色背景上规则点缀浅蓝花样和笔头的螺纹设计,即使对上述造型设计进行改动,也不影响笔的书写功能的实现,故涉案皇冠笔的艺术成分与其实用功能在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
03.两者无法独立(分离)的情形
(2017)粤73民终537号案:涉案美妆一体柜各功能区的划分和排列,是为实现“突出展示品牌特征和产品亮点,便于消费者选购和试用化妆品”这一功能的。而为实现该功能,不同设计人的选择是有限的。如为突出品牌和便于选购,美妆一体柜上方区域展示品牌和形象、中间区域展示产品、下方区域放置储物柜,恐怕是最优选择。又如为方便试用,必然要有化妆区,而为不影响其他人继续选购,化妆区域最好在一体柜的侧边。由此可见,即便涉案美妆一体柜对于各功能区的划分和排列具有艺术性,其艺术性也与实用性混合,无法分离,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017)粤03民终11560号案:本案中,上诉人主张保护的涉案美术作品,要求保护的独创性表达在于其内裤、裤模因实用功能而造成的与普通内裤、裤模相区别的外观特征,其实用功能与其外观特征无法分离,在艺术性和美学方面也没有满足构成美术作品的最低要求,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因此,上诉人主张其著作权被侵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独立的艺术美感所需达到的艺术创作高度
如前所述,实用艺术作品可以同时主张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双重保护,而外观设计专利权需通过申请、支付申请等相关费用并通过审查才可能获得,且仅有十年的保护期,而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形成,且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若不对实用艺术品独立的艺术美感作出一定的高度要求,必将会架空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因而,为避免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落度,要求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美感要达到较高水准。
01.未达到较高水准艺术创作高度的情形
(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7号案(宜家儿童凳):本案系争的玛莫特(Mammut)儿童椅由椅背、椅垫和椅腿三个部分组成,椅背是由一块梯形的实木和三根矩形木条组成,其中上部的梯形实木占据了整个椅背近二分之一的空间,椅垫是一般椅凳的基本结构,椅腿是由四根立椎体组成,呈上窄、下宽的形状。玛莫特(Mammut)儿童凳由凳面和凳腿两部分组成,凳面是上下均等的圆形实体,形状与一般的儿童凳无异,凳腿是四根纺锤状棒体。本院认为,本案系争的玛莫特(Mammut)儿童椅和儿童凳的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造型线条上,但从整体上看其与普通的儿童椅和儿童凳在外形上的区别不大,属于造型设计较为简单的儿童椅和儿童凳,在艺术性方面没有满足构成美术作品的最低要求,因此不属于美术作品范畴中的实用艺术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2018)沪73民终452号案:梵华公司主张的另外10件家具作品,其造型上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ARANYA系列家具的支撑腿或边框上具有三角形折边拼接造型、CHRYSLER餐桌底座具有百褶状“V”字造型,CIRCLES茶几具有3个圆形台面的组合造型、MESTRAL、CALDEA沙发的在扶手及靠背部分具有不规则几何块面造型。
但是上述独特之处仅属于家具非主体部分的局部造型,没有改变家具的整体造型,因此不会使上述家具的整体造型成为独创性的美术作品。此外,该局部造型本身的独创性高度不高,与前述5件家具体现的的峡谷造型、翅膀造型以及豁口玫瑰造型相比,尚不足以达到较高的艺术创作高度的要求,因此上述9件家具的造型不能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对于PRESO沙发而言,其独特之处在于将背部的平面做成了不锈钢的镜面。由于材料的更换并没有使该款沙发形成新的造型,故亦难以认定构成美术作品。
(2018)沪0115民初12691号案:该酒瓶与一般酒瓶相比,其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造型线条上,即瓶身两侧为流线型的轮廓,并有突出于瓶身的薄翼。除了该细节外,原告酒瓶的瓶盖呈碗型、瓶颈为圆柱体设计等均为酒瓶的惯常设计,整体外形与一般的酒瓶造型区别不大。就流线型轮廓和突出于瓶身薄翼这一设计而言,该设计虽有一定程度的美感,但在艺术性方面难以满足构成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
02.认定达到较高水准艺术创作高度的情形
(2017)沪0115民初32234号案:就3件FRACTAL系列家具而言,主要设计要点在于其多边形块面折边拼接设计及餐桌台面中间的裂缝设计,上述设计通过大量多边形块面以不同的坡度进行折边、堆叠,使其外观从侧面看像岩石斜坡,并因多边形折边时的不同坡度而呈现出一种耸跌起伏、高低错落、险峻陡峭的形态。餐桌台面中间的裂缝设计则模拟出一种山顶自然迸裂的效果,呈现出两山夹峡谷的外观。
就PLEC餐桌而言,其设计要点在于由不规则三角形块面折叠拼合而成的对称底座,该设计通过不同大小、形状的三角形的折叠及拼接,模拟出一种金属折纸的形态,从整体外观上看像是一对展开双翼的翅膀。就GEODA玄关柜而言,其设计要点在于柜面上由大量三角形金属组合而成的不规则豁口,该设计通过不同大小、形状的三角形以高低错落的方式堆叠,呈现出晶体样的裂变效果。
以上造型设计中,GEODA玄关柜的豁口无任何实用功能,其余家具的设计要点主要承担支撑功能,其审美功能亦明显强于其实用功能。从外观上看,不仅与其他现有的同类家具存在较大区别,还模拟了某种地理面貌特征或其他物体的外观,达到来源于现实又区别于现实的艺术效果。上述设计体现出设计师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艺术理念,其美感达到了较高的艺术水准,构成美术作品。
(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案:从板材花色设计方面看,左尚明舍公司“唐韵衣帽间家具”的板材花色系由其自行设计完成,并非采用木材本身的纹路,而是提取传统中式家具的颜色与元素用抽象手法重新设计,将传统中式与现代风格融合,在颜色的选择、搭配、纹理走向及深浅变化上均体现了其独特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从配件设计方面看,“唐韵衣帽间家具”使用纯手工黄铜配件,包括正面柜门及抽屉把手及抽屉四周镶有黄铜角花,波浪的斜边及镂空的设计。
在家具上是否使用角花镶边,角花选用的图案,镶边的具体位置,均体现了左尚明舍公司的取舍、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从中式家具风格看,“唐韵衣帽间家具”右边采用了中式一一对称设计,给人以和谐的美感。因此,“唐韵衣帽间家具”具有审美意义,具备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
由此可见,实用艺术作品所需达到的艺术创作高度要求较高,如瑞士英特莱格公司诉乐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案中法官所述, “(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则要求该物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这种创作程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做艺术品”。
综上,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可同时主张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双重保护的主体,其作为美术作品保护具有较高的认定标准,且该认定标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较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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