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方图说 | 网红爆款衣服背后的版权困境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1-19 浏览:1075

作者:梁楚婷 实习生


新的一年又来了,相信每个女生的衣柜里总是会少了一件衣服。无论是网上还是实体店购物,我们总能直观地感受到每个季节流行的元素和款式,从春天的名媛风、好嫁风,夏天的BM风、复古辣妹风、纯欲风、Y2K风,到秋季街道上各色各样长风衣代表的慵懒风,再到冬天裹着白色羽绒服和毛绒绒皮草的冰雪美人风。


没有人能逃得过橙色软件对我们的衣柜的主宰,当上一件爆款还没有发货时,市场上又开始流行下一个款式。


相信经常剁手的集美们不难发现,搜索相似宝贝或用图片搜同款的方式总能帮我们找到许多同款不同价的衣服,这些店铺标榜着与网红店、实体店采用同样版型、同样面料,但是定价良心。


然而,谁能预料到爆款背后却能引发版权之争呢?从中国服装设计第一案“胡三三诉裘海索、中国美术馆侵犯著作权纠纷”,到深圳潮牌ROARINGWILD在自己的官方公号发布推文公开指控国内服饰巨头海澜之家旗下潮牌抄袭,再到金羽杰公司诉波司登公司生产销售的羽绒服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服装设计是否能受到版权保护呢?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对其进行定性的?怎么样才会构成抄袭从而侵犯到他人的版权呢?


服装成衣版权保护之前提:实用艺术品的两步分析法


对于服装上具有一定审美价值的图案、线条、色彩组合等,可以构成美术作品加以保护。这个问题尚不存在争议,争议最大的问题是服装成衣能否作为整体作品得到著作权法保护。换句话说,依据其他服装品牌已发布或上市的成衣,重新制作服装样板图并加以剪裁加工,制作出来衣服是否会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抄袭,从而侵犯到他人服装成衣的版权?


讨论是否会侵犯版权的前提是,其侵犯的对象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也就是说是否存在一个被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读到这里,大家可能还会有疑惑,服装设计应该归入何种作品类型呢?属于美术作品吗,但其不仅仅具有艺术性,还具有蔽体、御寒等实用功能。如果对服装设计进行版权保护,则意味着符合人体结构剪裁设计的衣服样式,也会纳入排他性的保护当中,不仅设计者无法在基础款式的基础上自由制作,服装价格也会因为许可、转让知识产权的成本上升而上升,最终不利于消费者。因此,对于像服装这类商品,被认为属于实用艺术品范畴。实用艺术品被定义为艺术价值和实用功能难以分割的作品,生活中我们熟知的实用艺术品有家具、陶瓷制品、玩具积木等。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将实用艺术品列为受保护客体,《伯尔尼公约》将实用艺术品作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保护客体。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第6条规定,外国作者的实用艺术品必须给予著作权保护。由此可见,我国立法未将其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


美国法院在历经几十年的判例发展中,不断确立了实用艺术品的认定原则和方法。1954年Mazerv.Stein一案中[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明确了一件物品不能因其实用性而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该判决确立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分离原则”。这意味着,实用艺术品中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若能够互相独立,对于具有艺术性的部分应给予版权保护。


分离原则看似简单,实则暗含着复杂的成立要件:


01.设计中需要包含作品的特征,这些特征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水平,能被视为艺术作品;

02.包含作品特征的部分能够与该物品的实用性分离且能够独立存在;

03.著作权法不保护该物品的实用性部分。


在讨论第一个成立要件时,首先要求法官对实用艺术品中识别区分出任何有关作品的元素。服装设计中的作品元素主要是颜色、形状、线条、图案及其组合,美国法院在StarAthletica案件中[2],认定泳衣设计当中的装饰性黑色剪裁布料也属于具有作品特征的元素。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作品元素应达到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水平,即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美术作品。除此之外,在判断艺术性与实用性是否分离时,其标准是复杂多样的。譬如,法官会考察作者设计时是否将实用功能考虑在内,设计的主要目的是否服务于其实用性,以及当设计不被运用在服装上是否因其艺术性获得市场认可。


其次,第二个成立要件则更具有不确定性。如何理解“独立成为作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VarsityBrands v. StarAthletica啦啦队队服著作权侵权案判决中提供了新思路。判决认为,想象将啦啦队制服装饰图案中的颜色、形状、线条及V形臂章分离出去,并将它们放在其他载体上(例如画布),它们是能够成为独立平面艺术作品的,并不会复制出一件啦啦队制服,因此制服面料上的平面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3]


服装图案等“部分”元素侵权是相对容易认定的情况,现实中复杂的情况是服装样式整体。上述在分离原则基础上确立的两步分析法尚不足以应对服装成衣的版权侵权认定中。


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程度标准”的裁判方式。在上海陆坤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戎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日禾戎美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法院认为服装成衣是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独创性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也即涉案服装成衣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型是否体现了作者具有个性的安排和选择,其艺术性部分是否超越了实用性部分。[4]


进一步说,服装设计的整体造型要受到版权法保护,其设计方面的独创性及艺术性要达到立体美术作品所要求的高度,也即涉案服装的艺术性要超越实用性,不再是一件实用价值的普通成衣。同时结合作者设计意图是用于展示或者表演,服装的消费群体会将涉案服装当作一件立体美术作品,才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上的保护。这实际上是对服装成衣的版权保护在设计创新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服装设计的抄袭认定:接触+实质性相似


服装成衣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在认定上非常复杂且困难。司法实践中多数认为服装成衣处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外,难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那么可否通过主张被告是抄袭了原告的服装样本,通过利用该服装样板制造成衣,实施了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从而构成侵权呢?法院一般认为服装样板汇聚了服装设计师和专业制版师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是专门为工业化生产成衣而制作的图形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需要在举证证明被告具有接触自己作品的可能性,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属于独立完成设计的前提下,进一步证明被告使用的服装样板与原告设计的服装样板构成相同或者实质相似。


然而,如上文所述,抄袭成衣的前提是涉案服装需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否则这种行为亦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盗版悖论


知识产权提供给服装设计的保护实质上是一种弱保护,也就是说,无论是版权法、商标法还是专利法都仅提供有限保护,这又被称为知识产权的负空间。


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士会建议服装设计方案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予以申请。然而专利申请的时间需要与时尚周期进行赛跑,许多时尚设计货架周期其实非常短暂。与之相比,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时间相对缓慢且会耗费一定成本。


我们也能看到许多国际品牌会对其经典的元素进行商标注册,譬如Levis牛仔裤后口袋的海鸥线。一看到黑、白、红、驼黄的格纹,就能马上联想到Burberry的经典款。一提到Chanel,脑海中就能浮现对比色编织嵌领边的无领、四口袋女式夹克……但是,少有时尚设计元素能起到足够刺激公众头脑中识别来源的程度,将特定的设计元素与品牌、商标相联系。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知识产权的弱知识却有利于该产业的发展。版权法上对服装设计认定的困难使得时尚设计能够被自由挪用,创造性设计的保护缺位推进了时尚设计的扩散,诱导了更快速的淘汰,设计师反过来借助新的设计来回应这种过时。[5]盗版反而有利于加快时尚周期和设计师推陈出新,这也被称为“盗版悖论”。


虽然服装设计行业存在着“盗版悖论”,但这不意味着该行业的人为了能够卖出商品而任意挪用他人的设计元素,肆意“盗版”。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过程中,需要行业者“痛定思痛”,下狠功夫作出真正有特色、有亮点、有质量的产品,才能不断打磨成属于我们的“国货之光”!




[1]347 US 201, 219(1954).

[2]37S. Ct. 1002(2017).

[3]137S. Ct.1002,1007(2017).

[4]2017)沪73民终280号.

[5]卡尔·劳斯蒂亚, 克里斯托弗·斯普里格曼, 段芸蕾 译. 盗版悖论:时尚设计中的创新与知识产权[J]. 私法, 2014(02):P.144-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