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方图说 | 抖音诉腾讯,这一次反垄断的大刀会落下吗?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2-04 浏览:775

作者:张星宇 执业律师


2020年2月2日抖音发布公告称“正式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腾讯构成垄断”。这不是腾讯第一次走进反垄断的被告席,也是不是抖音和腾讯的第一场官司,无论是反垄断还是双方的官司,都已经不算是新问题,只是在反垄断的大背景下,这场官司来的如此之准时,完美的符合了大家的期待。



抖音与腾讯


腾讯第一次和抖音掐架是在2018年,2018年3月抖音在微信朋友圈的传播开始被限制,到5月的时候微信正式屏蔽了抖音链接,当时多位网友测试发现,抖音的个人主页以图片形式分享到微信朋友圈时,已经无法显示,显示为空白。


和抖音一起被屏蔽的还有今日头条,一般我们将抖音和今日头条这些张一鸣旗下的App产品看做一个阵营,称为头条系,微信那边自然是腾讯系。


头条系和腾讯系一年总得打几架,2020年3月份的时候疫情原因,各类办公软件大火,头条也推出了飞书这个软件,后来飞书很快就被腾讯给封了,知名自媒体36氪,发了个文提了一下这件事,马上连36氪公众号都被封了,好歹也算是微信里面的头部自媒体,纳斯达克上市企业,战争烈度肉眼可见。


今年反垄断大热,头条系的这场反垄断诉讼几乎是一种必然。



腾讯与反垄断


起诉腾讯垄断这件事2010年就有人干过,属于3Q大战留下来的作品。


2010年腾讯推出电脑管家,利用QQ导流快速占领市场,电脑管家和360的主营业务构成直接竞争,双方闹得很不愉快,很快360搞出了隐私保护器、QQ保镖等一系列反制QQ的措施,战火迅速升级,闹到最后QQ开始对360实施不兼容。


最为战争的延伸,腾讯起诉360不正当竞争,360起诉腾讯构成垄断,这两个案件目前都是各自领域内的经典案例,甚至这场大战直接导致2019年的《反不正当竞争》第十二条第三款的出现。


反垄断案件中,最高院确定腾讯不构成垄断,也未实施垄断行为。QQ和微信的产品功能高度近似,且都隶属于腾讯企下,且两案都是软件之间冲突引发的诉讼,参考意义极大。


奇虎公司与鹅厂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案号:(2013)民三终字第4号,判决书7万5千字,法院判决理由部分阐述2万3千字,说理非常的充分,下文将以这个判决为基准模板,分析案件焦点。



反垄断案的几个争议焦点


01.如何界定本案中的相关市场


出于QQ和微信的功能高度重合,原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参考价值很大,原审案件将相关市场的界定如下:


纳入考虑范围:单一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非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例:阿里旺旺、YY语音)、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


不纳入考虑范围:社交网站、微博服务、手机短信、电子邮箱。


同时法院明确虽然QQ具有网络平台的性质,但对案件影响不大,不考虑其影响。最后还有法院将市场的地域范围界定为中国大陆。以上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非常契合本案。


02.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关于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影响


虽然无法获取到详细的调查报告,但是腾讯的市场份额应当不用质疑。


(2)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状况


互联网的时间瞬息万变,当时法院已经认为2012年手机端即时通讯已经在飞速发展,当时的腾讯在是手机端没有现在这么强势。当年法院对市场的判断是“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格局正在日渐多元化,创新较为活跃,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


不过现在看来,这一部分的参考价值会有显著降低,以笔者对互联网生态的简单了解,目前的互联网应该属于寡头的时代,几个巨头围绕着自己的护城河不断扩张,即时通讯领域应该已经度过了发展期,属于比较成熟的市场。


(3)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


此处法院引入了假定垄断者测试(HMT),用于对垄断的定性分析。此类测试的两种方法即:非短暂的价格上涨(SSNIP)、非短暂的质量下降(SSNDQ),法院认为即时通讯领域免费是常态,价格上涨测试没有实际意义,质量下降测试对案件适用。


法院认为,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用户对产品的质量敏感度非常高,且即时通讯软件可替代度较高,用户可以非常轻易的转入其他软件,腾讯控制商品价格、质量、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较弱。


这条一点的论述放在现在非常有争议,笔者预测也是抖音与腾讯的核心争议点,聊天软件的用户更换平台的难度并不低,尤其是在成熟市场用户关系链成熟的情况下,再好的聊天软件你没有好友任何意义都没有。


(4)财力和技术条件


原案件简单地考虑了一下阿里巴巴、微软等企业开发聊天软件非常容易,因此判断依赖有限。


从当前来看,这个考量略微有一点草率,任何一个十亿级别的用户交互量的软件其开发难度都不低,尤其是目前聊天软件不单纯是聊天软件。


(5)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这一点上360曾经论述过:“即时通信服务具有明显的网络效应和客户粘性,用户越多,越能吸引其他用户使用该技术通信服务,且用户经过长期使用并建立社交圈后,形成很高的客户粘性,转换即时通信服务的成本极高。”


法院不认可理由是:MSN用户量下降证实用户黏度低,用户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即时通讯软件转换容易,手机通讯录、社交网站的存在导致用户关系链并不是那么重要。


这个观点目前很难说还成立,通过关系链导致用户黏度高已经成为聊天软件的核心竞争因素,要不现在双方的怎么老是在提“盗取用户关系链”的问题。


(6)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012年左右的手机正在逐渐取代PC,因此当时是手机端的“口信”、中国移动“飞聊”、中国电信“翼聊”、尚易imo等等大量App在搞即时通讯,法院据此认定通信市场进入较为容易。


目前以上这些软件死的都差不多了,充分说明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还是很大的。


综合以上六点,法院认定当时的QQ没有垄断地位,而目前考虑到相关市场的变化非常大,而且目前腾讯是QQ+微信的绝对强势地位,否构成垄断地位应当会重新考量,笔者倾向于肯定答案。


03.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是否构成限制交易行为


从目前抖音的公告来看,被诉的行为包括了屏蔽抖音链接,禁止用户在软件内传播短视频的行为,因此两案的行为具有相似性,在垄断案件中都可以定义为限制交易的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行为造成了用户不方便,但是用户可以选择其他通讯软件,而且当时市场上阿里旺旺、飞信、MSN的用户数量大增,因此影响力很小,不会限制竞争。当然前案360先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QQ从动机上不能说是为了限制交易。


就现在抖音这个案件,这又是一个非常核心的争议焦点,双方在这一点上已经来回进行了多轮互动。


大家可以看到腾讯和抖音都在“用户信息”这一点上进行纠缠,腾讯认为抖音非法获取“用户信息”基于此行为腾讯才屏蔽抖音,抖音认为“用户信息”属于用户,只要用户授权我就可以获取。


这不仅仅是一个获取舆论优势或是获取用户支持的问题,如果抖音获取“用户信息”属于不正当的,那么当然就可以参照前案,动机上腾讯没有限制交易。反之如果“用户信息”属于可以获取的内容,腾讯的屏蔽行为的正当性基础就会消失,直接面临败诉风险。


当然,即便抖音在上一点获胜,还有一个对其非常不利的点,那就是腾讯屏蔽抖音之后抖音的发展显然没有受到影响,抖音本身已经成为了一个限制发展的反证。


(2)是否构成搭售


原案件涉及到电脑管家捆绑安装的问题,本案公告里面没有提,但是笔者认为同样是一个非常核心的争议点。


案件本身看似不涉及搭售,但搭售问题的核心在于对竞争优势的延申,即将即时通讯领域的竞争延申到其他领域。


那问题很明显了,微信内置了视频号服务,腾讯旗下有大量的短视频产品,腾讯为这些产品进行导流是必然的。导流这一行为在反垄断领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点,非常符合搭售行为的要点,并且导流明显会对其他领域造成影响。




南山必胜客的胜利还能延续吗?


有些人认为抖音发起的是一场堂吉诃德式的冲锋,腾讯有太多的在先判例对其竞争利益进行保护,但详细分析了抖音的公告内容之后,笔者认为这是一场严肃的反垄断诉讼,胜负在本案中是次要的,双方没有谁缺那9000万,但是判决书中对每种行为正当性与否的认定无疑关系巨大。


抖音公告里面的核心内容为两点:


01.短视频整治为什么区分对待,只有腾讯自身的产品可以传播?


02.用户对于“个人信息”权限与公司的商业利益冲突如何处理?


前者涉及到互联网最核心的议题“流量”,后者涉及到腾讯的命门。


对于互联网公司来说,流量就是生命,你有流量你可以出售换钱,可以导入到自己的产品中作为用户基础获得更大的流量,再出售赚钱,在这个时代流量与钱是等价的,一旦认定区分对待产品不正当,那么势必意味着平台对于流量的控制力减弱,对于巨头来说这意味着护城河的消失,而为什么要反垄断,就是因为互联网巨头守着自己的护城河限制了竞争。


腾讯的流量就更为宝贵了,社交软件的分享功能加速了内容的传播,而腾讯独此一份的熟人社交环境天然就能让内容获取到用户信任,所以腾讯的流量很贵,但是非常好用,这是腾讯立身之本。一旦法院认定用户对自己的用户信息,尤其是“关系链”具有最高权限,可以授权其他软件使用,这就意味着用户的朋友圈、关系网可以被其他公司获取,优势将会被抹平,而反垄断恰恰也是要抹平垄断公司的竞争优势。


抖音反垄断立法的背景下发难,必然是想在这个案件中获得一些成果,和之前的双方嘴炮相比,这次算得上真刀真枪。至于成败,虽然当年的红衣教主败了,但无论如何,十年过去了,市场在变,观点在变,这次张一鸣的赢面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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