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律师场|知产大咖手把手传授专利案件修炼心得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5-30 浏览:1091
技术特征如何准确拆分?主题名称及应用领域对权利要求是否限定作用?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有限定作用?你真的造吗?
本期方图有约,我们有幸邀请到审理过美国雅芳著作权案件、美的公司商标案、华为公司与美国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等重大知识产权案件,拥有广东知识产权“五大人物”之一、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理事、国家律师学院兼职教授等诸多头衔的欧修平博士带我们一起探讨专利纠纷中的疑难问题。
欧博士在本次方图有约中就四个专利纠纷中重要且疑难的问题进行了讲解与探讨,问题之深度让小编深深跪服,并深刻地感受到了专利案件的魅力(难度)之所在。
一、等同侵权中技术特征的拆分与提炼
欧博士笑言,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技术特征的拆分是侵权判断的基础,却往往容易被人忽略,可谓学术界的一个“被遗忘的角落”。荷花律师对此十分赞同并表示,在自己参与的大多数专利案件庭审中,通常都是直接开始对比,根本没有陈述技术特征环节。
技术特征拆分目的[1]在于准确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准确确定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最终是为了服务于侵权比对。
在技术特征的拆分中,应遵循三个原则:1.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即“前序”与“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均是必要的技术特征;2.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3.独立的功能和技术效果。
欧博士举例向我们介绍了两种技术特征拆分标准:“最小技术单元”标准与“独立技术单元”标准[2]
以ZL00243741.4号“玻璃钢夹砂顶管”实用新型专利为例,其独立权利要求记载:
“一种玻璃钢夹砂顶管,它由管头、管身以及管尾组成,管头和管尾管径一致,管尾连接部设有密封用套环,管头、管尾通过套环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头、管身以及管尾采用树脂基体,管身设有两维以上方向绕制的纤维层以及石英夹砂层,管头和管尾设有为两维以上方向绕制的纤维层,所述的套环紧密设置在管头或管尾外壁的凹台内。”
▌按照“最小”标准划分,则可拆分为以下9个必要技术特征:
1、一种玻璃钢夹砂顶管;
2、它由管头、管身以及管尾组成;
3、管头和管尾管径一致;
4、管尾连接部设有密封用套环;
5、管头、管尾通过套环连接;
6、所述的管头、管身以及管尾采用树脂基体;
7、管身设有两维以上方向绕制的纤维层以及石英夹砂层;
8、管头和管尾设有为两维以上方向绕制的纤维层;
9、所述的套环紧密设置在管头或管尾外壁的凹台内。
▌按照“独立”的标准划分,则可以拆分为以下4个特征:
1、一种玻璃钢夹砂顶管,它由管头、管身以及管尾组成,管头和管尾管径一致;
2、管尾连接部设有密封用套环,管头、管尾通过套环连接;
3、所述的管头、管身以及管尾采用树脂基体,管身设有两维以上方向绕制的纤维层以及石英夹砂层,管头和管尾设有为两维以上方向绕制的纤维层;
4、所述的套环紧密设置在管头或管尾外壁的凹台内。
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相比于“最小”标准,按“独立”标准划分,技术特征更少,使得专利保护范围更大,对方侵权可能性更高。在场的各位朋友纷纷表示,要是自己作为原告代理人,肯定毫不犹豫地选择“独立”标准。
欧博士认为,相比于“最小”标准,“独立”标准能够更为恰当地拆分技术特征。但以“最小”技术单元为标准进行划分并不一定错误,只要该最小技术单元是独立的,可以表明一种结构或者一个方法或者一个形状等,则并不为错。若不能独立,不能表明一种结构或者一个方法或者一个形状等,则属错误,会导致侵权判断时无法比对。
为了让我们对技术特征拆分有更清晰地了解,欧博士以“一个军的兵力”为比喻生动形象进行了讲解:一个军我们可以拆分为几个师,可以拆分为团或营,甚至可以拆分到有多少人。但所拆分出来的兵力需要有其结构,不能是一只胳膊,不能是半个营,或者是不营不团的“四不像”。而兵力如何拆分,重点取决于需要比对的对方部队的建制,考虑对方的情况,适当进行拆分,使得双方兵力容易进行比较。在技术特征的拆分中亦如是,我们要如何拆分则着重考虑此种拆分能否准确反映权利要求的本意,是否有利于侵权判断。
经过上面的学习之后,我们都明白正确的技术特征拆分,应该是每一个技术特征可以表明一种结构或者一个方法或者一个形状等,但我们如何才能准确地进行拆分呢?
“
欧博士认为,在技术特征的拆分中,则应当考虑以下四大因素:
01.功能与效果,将实现某一“功能”或者“效果”而采取的具体的“方法”进行比较,根据功能与效果的要求,可能出现“一分为二”或者“合二为一”[3]的划分;
02.结合全部技术特征确定某个具体技术特征[4];
03.结合发明目的分析具体技术特征;(例如,铆钉和螺钉——为了实现两个机械部件相连接的目的,是等同替换。而为了实现两个机械部件可拆卸的连接,不能看作是等同替换。)
04.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识。
欧博士从技术特征拆分的目的、基本原则与标准、应当考虑的因素等多个方面向我们揭秘了技术特征拆分这一个“被遗忘的角落”,并通过“玻璃钢夹砂顶管”、“携带式旅游瓶背包带装卸机构”等案例加深了我们的理解,实在令我们获益匪浅。
大家认真听讲的样子
二、主题名称及应用领域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
主题名称、应用领域对权利要求是否有限定作用?欧博士通过三个经典案例揭示了该争议的实质问题所在。
在“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与润德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5]中,被告制造被控产品的方法及装置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相同,南京中院认为“对于方法与设备问题,发明的主题或者发明专利的名称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起作用……经比对,被控方法和设备落入保护范围”,而江苏高院则认为“主题名称应当限定权利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袁某某与中国中铁隧道集团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6]中,广州中院、广东省高院均认为两者技术领域不同,一种是输水排污管铺设方法,用于输水排污工程,一种是过江隧道施工,用于交通工程,二者主题不相同也不等同。
在“深圳湃力公司与深圳地铁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7]中,原告发明专利“柜台票单自动录入方法和系统”系用于银行对公业务、储蓄业务以及保险、证券等行业的票据、票单的自动输入处理的方法和设备。法院认为“地铁公司的自动售检票系统和方法主要适用于交通领域,其旨在实现轨道交通售票、检票、计费、收费、管理等全过程的自动化。二者在研发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二者属于不同的装置设备,不具有可比性”。
大家对三个案例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最后欧博士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专利审查指南》、《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归纳了自己的观点:1.不具有限定作用的条件:主体名称对产品结构、组分没有影响的,专利的技术特征部分已经做了相应限定的;2.具有限定作用的条件:主体名称对产品结构、组分有影响的,专利的技术特征部分又没有进行相应限定的。
三、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限定关系
在同一份权利要求书中有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能否用一个权利要求去限定另一个权利要求呢?
就这个问题,欧博士带领大家讨论了“武汉李时珍公司与黄石飞云制药有限公司专利案”,该案中,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针剂的药用原料,独立权利要求2为上述针剂的制备方法。经过比对,被控侵权药品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则此时需考虑权利要求1是否对权利要求2产生限定。
法院认为“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判断其是否具有限定作用,取决于其对在后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方法是否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是否可使在后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方法区别于现有生产方法……本案产品具备创造性,故限定了方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结合此案,我们得出两个逻辑推论:
01.产品是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必然是新的——产品对该方法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产品限定了方法)
02.方法是新的——产品不一定是新的,即“一种方法”是新的,一种用该方法得到的产品不一定是新的——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经过一番热烈讨论,欧博士给出了本问题的初步结论和理由:
01.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一般不能相互限定。
根据专利申请单一性原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需要存在关联的,即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符合“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被“引用”的在先独立权利要求与在后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对应关系,但该对应关系不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并非直接把在先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读入”在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之中。
02.实质问题是审查前者对后者的影响有多大。
被控产品或者方法等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将对前后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考虑发明主题,综合分析确定前者是否对后者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果基于重大影响则前者对后者具有限定作用。
四、新专利法修改后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影响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专利法。新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此次专利法修改凸显以下五大亮点:1.完善专利申请、授权制度;2.加强对专利权人保护,严惩故意侵权;3.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实行“开放许可”;4.完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5.建立药品专利相关制度。其中,欧博士着重讲解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变化。
新专利法中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延长至十五年[8],并增加了国内优先权制度[9],另一个重大修改是将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从整体扩大到“整体或局部”[10]。围绕这一变化,大家就“按旧法申请了产品的外观,在新法后起诉,能否就该产品的局部外观主张权利”这一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陈律师笑言,方图所作为双证所,誓要做第一个申请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代理所,尝尝头啖汤。
时间匆匆,两小时稍纵即逝,欧博士干货满满又极度烧脑的讲解,让在场嘉宾和方小图们有种如入宝山满载归的感觉,同时也感受到了专利案件修炼之艰辛,小编表示要静坐冥想几个月才能参悟个中道理。让我们下期方图有约再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第21号)第七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 技术特征指具有独立功能并且能对整体技术方案产生独立技术影响的技术单元或技术单元的集合
[3](2011)苏知民终字第0165号
[4]同脚注[3]
[5] (2010)宁知民初字第566号 (2012)苏知民终字第21号
[6] (2009)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97号(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90号
[7] (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号
[8]《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9] 《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10]《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二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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