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方图说 | 执行案件也可以选管辖?答案是:YES!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6-04 浏览:874

作者:Jasmine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选择由哪个法院立案执行?

可能大家从来没觉得这还是个问题,自然是去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最终能执行成啥样,死活都把终身托付给一审法院了。


实际情况如此么?当然不是,尤其是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外的案件,选择恰当的执行法院,对执行案件的推进大有裨益。


为方便讨论,作者预设几个前提:

一是由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是被执行的主要财产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外;

三是被执行的财产是除了银行存款等可由法院直接扣划外,其他需要作价或变现的财产。



01

可选择向与一审法院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虽然民诉法在执行编部分开宗明义的规定了执行管辖的一般原则,但出于执业的惯常操作,大多数的代理律师待案件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后,不假思索地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即使意识到可以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考虑到去异地申请执行可能增加律师代理成本以及网络拍卖可处置异地财产等原因,也会放弃选择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


当然,选择结果不唯一,不论是选择一审法院,还是财产所在地法院,选择的终极标准是——是否有利于财产的查控及处置,提升案件的执行效率。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01.从方便执行文书的送达、方便查人找物的原则选择执行法院;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与一审法院重合、财产的处置没有不便的,可选择一审法院作为执行法院;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重合,优先选择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02.执行标的为不动产,从利于房屋评估、拍卖及交付出发,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一般会更为便捷。虽然不动产也可以通过网络拍卖,跨越地域限制,但如果处置的是共有财产,对当地房产交易过户政策不明晰,且房屋共有人的有关文书需要送达,则往往会给不动产的处置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03.鉴于异地执行、具体事项委托执行的特殊性,尽量选择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异地执行(尤其是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存在执行成本高、风险大、效率低,有时还会遭遇当地被执行人的暴力抗法等诸多不确定因素,执行效率难以保障。


具体事项委托执行,由于受托法院对非本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很难保障其享受“一般国民待遇”,加之受托法院地方保护等特殊因素,以及沟通上的不便,可能造成执行效果不佳。



02

依据不同的财产类型,确定财产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案件的管辖只作原则性规定,对如何确定财产所在地没有法律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编著、部分省高院出台的意见有所提及。


我们简单归纳为

执行标的
财产所在地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知识产权
该知识产权人的住所地
股权
公司住所地
上市公司的股票
该股票发行公司住所地
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住所地


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地方法院以各种理由(或者没有理由)拒绝受理非本院一审案件的执行申请,作为代理律师遇到这种情形,当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尽量说服法院立案受理。


但如果法院仍然拒绝受理,也无需一味做杠精(尤其还有其他选择、财产所在地的优势并不明显)。毕竟案件的执行工作需要法院积极主动的实施或给予配合。一句话,强扭的瓜不甜。


当然,如果执意要在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而法院拒绝受理的。我们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03

案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另选?可以!

我们知道执行案件一旦被终结本次执行,后续如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只能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终本裁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其执行申请


申请人撤回执行的申请产生与撤回起诉相仿的法律后果,构成时效中断的事由,只要在准予撤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再申请执行即可。待再次申请执行时,可选择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实务中,如果案件面临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或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更利于执行的,可以尝试上述操作。当然,在撤回执行申请前,有必要先行考察我们拟另行选择的法院是否同意受理执行申请。



04

执行法院存在不作为情形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条的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当执行法院存在以上不作为情形时,申请人可依法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督促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执行管辖虽然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选择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但法律仍然仍然赋予当事人可选择的空间或改变的路径。选择适当的执行法院,给我们的案件找个“好归宿”。


- End -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惟方乃正,於图为略

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1511397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