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图公开课 | 股东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连带责任的路径解读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4-10 浏览:950

就知识产权维权案件而言,是否能够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一直是案件的焦点和难点问题。2022年4月8日,我们迎来了第十六期方图公开课。何俊律师带来了准备良久的股东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连带侵权责任主题课件,从“为什么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追究股东连带责任?”“股东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两条路径”、以及“追究股东侵权连带责任的难点和解决方案”三个方面进行了主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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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

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看到这个问题,很多律师都能马上回答是为了胜诉判赔后续能够顺利执行到位。谈到这一点,何律师谈到方图在2016年承办的两个具有代表性意义追究股东责任的知识产权案件。


第一个案件是海天公司诉王某等七个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这也是方图承办第一个被告达到7个之多的商标维权案件。回忆当时为何要起诉这么多被告,而且还要起诉个人股东被告的原因,何俊律师说是因为调查取证发现了多个企业被告牵涉其中,而这些企业被告追溯源头均锁定了一个人,虽然在起诉前指向个人被告的证据已经不是很直接,但为了抓到始作俑者,还是毅然选择起诉多个被告和个人被告。事实上,当初客户对案件的要求也只是期待能够赢得官司,并不会具体到追究几个被告的责任或者是否追究股东的责任上。所以这种选择,完全来自于代理律师期待能够帮助客户将侵权人一网打尽的心态。那时候的方图,并没有像现在一样重视胜诉案件的执行到位,更多的精力还是在研究如何将案件有赢得漂亮。


第二个是一个发明专利重复侵权的案件,说起来有点意思。这个案件首次侵权是何俊律师办理,被告是老婆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最终胜诉并经过艰难的执行完全赔偿到位。不曾想到,被告两夫妻将原来的个体户工厂关闭,又成立一个有限公司继续干起了老本行。于是承办这个重复侵权案件的任务落到了荷花律师的身上。当初她找到何俊律师说,已经有了前案的珠玉在前,这个重复侵权案件感觉胜诉没有多大争议和难度,颇有几分遗憾。于是她们两人讨论了一番,就定下了要将这个有限公司的现任股东(老公)和前任股东(老婆)抓进来承担责任的目标。有了这个目标后,荷花律师霎时间就感觉案件挑战性满满,从立案到保全、从证据到庭审,每个环节都无不惊险曲折,但她凭借迎难而上的韧性,最终不仅成功抓到两夫妻责任,而且还取得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判赔的惊人成绩。


这两个案件不仅是方图当年内部引以为傲的案件,而且还在2017年广东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选中成功入选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不论是第一个案件中希望能够抓住始作俑者的动机,还是第二个案件中期待超越前案做出更具有典型性案件的动机,从今天的眼光来看,两个案件对股东责任的成功锁定最终帮助客户实现了判赔执行到位的目标。


如今方图已经将执行列为知识产权维权的关键一环,此时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我们从2016年开始想方设法追究股东责任这种经验积累显得尤为珍贵。何俊律师有一次发朋友圈对一个获赔千万的案件评价说,案件一看就很难执行到位。为什么呢,因为案件承担这千万责任的只有一个公司被告。要知道,凡属是做山寨品牌的企业,不论外表上看起来多么光鲜亮丽,却很少有企业名下登记有资产。更多的情况下,资产往往是掌握在实际控制人名下。即使遇到个别名下有资产的,在没有做到有效财产保全的情况下,起诉后进行财产转移的也比比皆是。


如果我们作为承办律师,在起诉案件仅仅只是追求案件的胜诉,而非全盘考虑能够全面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让被告通过付出惨痛代价的方式不至于继续或者重复侵权。那么我们很大可能性是帮客户拿到一个不解决问题的空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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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知识产权

侵权连带责任的两条路径


在知识产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追究股东侵权连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其二是股东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也称之为刺破公司法人面纱的股东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以何俊律师的经验来看,她认为共同侵权责任是法院比较喜欢的一种追究股东责任的方式。成立共同侵权两个必备的构成要件是客观上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及主观上存在共同侵权主观意图,这是法院在很多案件中判决逻辑。比如在前述七个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该案中的股东名下并无注册涉案侵权商标,而是通过其注册公司来申请注册的。而且在起诉前,该商标还进行转让。这种情况下,何俊律师作为代理人也论证了该个人成立多个仿冒知名品牌公司,并有法院认定的侵权历史,期待法院从职业侵权人将公司作为工具的角度来刺破法人面纱,但最后法院仍然选择了共同侵权的理论。两审法院均认为股东王某以商标权入股的行为并以商标持有人名义签名的行为,可以推定王某对涉案商标有控制权,从而认定王某与海纳百川公司之间构成共同侵权。


何俊律师在公开课中归纳了如下几种股东共同侵权的类型:


01.以股东个人账户收款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01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的货款,且公司也对被告的收款行为予以认可,两者共同完成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和货款回收,两者构成共同侵权。在方图承办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23号案例中,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也认为被告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行为,可以认定被告与公司之间构成共同侵权。


02.股东登记域外企业、商标、域名用于实施侵权行为


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知终字第64号案例中,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个人注册香港公司及域外域名授权公司使用的行为,与公司的侵权行为结合构成了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在方图承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第6905号案例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个人通过注册香港公司及相关域外域名的行为,对全案商标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被告个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03.股东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直接参与侵权行为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五(知)终字第82号案例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个人代表公司直接对外签订合同,既是侵权行为起义者,又是具体侵权行为的行为人,被告个人与公司之间构成共同侵权。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537号案例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个人设立相关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相关公司,且以个人名义对外招商,综合各种因素足以认定被告个人与相关公司之间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


04.多次成立公司实施重复侵权行为


方图承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4355号案例,该案是一起重复侵权案件。法院认为,个人股东被告是前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在案件判决后继续成立新的公司继续实施侵权,其行为超出了合法行使职权的范围,应认定为侵权行为的共同实施者。而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9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屠某作为苏州樱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经有过侵犯樱花商标的侵权历史,但仍然注册多个樱花字号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刺破公司法人面纱的股东连带责任


虽然公司法以及现行《民法典》均有相关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法院对于刺破法人面纱追究股东个人责任一向秉承较为谨慎的态度。


那么什么情况可以刺破公司法人面纱追究股东个人的连带责任呢?何俊律师根据方图以往代理经验及现有案例研究,归纳了如下几种情况可能刺破公司法人面纱追究股东个人的连带责任:


01.个人独资企业或股东之间存在夫妻、近亲属关系


何律师提出两个方图承办的案例用于说明这一类型法院所持的态度。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4355号案例中,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侵权公司是被告夫妻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且公司资产归夫妻两人共同共有,双方利益高度一致亦容易造成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因此夫妻两人应对公司财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7187号案例中,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侵权公司出资人的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出资主体单一,被告股东个人应对侵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了夫妻关系之外,其他的近亲属关系也可能性被认定为出资主体单一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在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民初684号案例中,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与李某锐系父子关系,在设立公司时,未向工商部门提交分割财产的证明。该公司出资人的财产为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其出资体是单一的,实质为一人公司,被告股东个人应对侵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必须说明的是,该案例逻辑上与夫妻股东公司比较相近,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比较少见,因此很多法官并不一定能够接受这个观点。比方说方图承办的某个案例母女股东公司,法院就没有支持对股东追究责任的诉求。


02.股东个人恶意减资及转让股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884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股东个人存在利用股权转让的形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逃避债务的恶意。其次,被告股东个人的未足额出资行为与其经营行为的风险严重失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被告股东个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例是一个非常少见的案例,对于股东以减资或者转移股权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很多时候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的案由出现,却很少有知识产权案件中,直接提出该理由追究股东责任的案例。所以何律师对这个案例给予很高的评价,认为案件的承办律师和法官都非常了不起。


03.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务混同


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630号案例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侵权公司账目亦与被告股东个人账目相混,侵权公司完全由被告股东个人所控制,且该种控制达到了使侵权公司丧失独立性或在某种业务上不能自主决策的程度,此时,侵权公司已完全丧失了独立的意志能力及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故应由被告股东个人对侵权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3355号案例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股东个人作为侵权公司原来的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利用个人账户收取经营款项,并不作财务记载,三者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利益不清,被告股东个人与侵权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应当对侵权公司的上述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

追究股东侵权连带责任的难点和解决方案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追究股东连带责任,目前可以说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有的代理人可能还缺乏这种意识,也有代理人则不能把握方向和尺度。何俊律师则从经常遇到几类问题方面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01.实际控制人股东比较隐蔽的问题


比如前述中提到的那个千万判赔大案,公司只有一个独资股东,还是香港登记的公司,根本看不出来个人股东的影子,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以方图律师的经验而言,案件在起诉前通常有三个必要的调查举措:第一,调查香港公司登记资料,查阅注册人信息;第二:实地调查被告公司,了解其经营情况,特别是是否存在股东以个人账户收款的情况;第三,查询被告公司网络新闻是否存在实际经营人信息,根据上述调查结果确认被告的实际控制人。做知识产权案件,调查真实的侵权主体是一个律师的基本能力。因为实施知识产权侵权的被告往往太过于狡猾。比如何律师在10年前办过的一个不正当竞争案件。被告对外所有的宣传,以及公司门头都是顶着一个“意大利某公司”的名号。这种名称看起来特别能够糊弄消费者,让人觉得高大上。但是在追究责任的时候,又成了逃避责任的工具。当年为了找出真实的被告,何律师从工商投诉、查询网站备案、查询产品检测报告的送检人、以及发送律师函等等方式终于挖出了三个触手可及的被告。


02.实际控制人股东且并非一人独资公司的情况


应对这种难题,方图律师的解决方案是寻找一切“蛛丝马迹”。第一,寻找共同侵权的蛛丝马迹,例如其个人名下其他公司、个人名下商标、域名登记、公众号、官网、招商手册、收款账号、个人微信朋友圈等等线索。第二,寻找个人主观故意蛛丝马迹,例如既往侵权历史,抢注他人之名品牌。第三,寻找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蛛丝马迹,例如查询工商内档,确定其股权比例,其他投资人身份,是否存在亲属关系。


03.实际控制人转移股权后隐名控制公司的情况


这种情况是实际案件中最难处理的,除了2016年那单发明专利案件之外,目前方图正在办理的案件中也有这种类型,现在只能说仍然在探索和争取中。主要的办理方向是,寻找实际控制人经营公司的证据,比如财务证据、合同审批、签字证据。


综上所述













对于知识产权律师而言,学会找到合适的被告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能力,因此除了法律思维之外,调查思维及取证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此外,无论取得何种证据,知识产权律师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运用不同的法律、事实依据来论证为何股东需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而在诉讼代理实践中为了更好地得到法院的支持,往往需要同时采取共同侵权及刺破公司法人面纱两种路径来追究股东的连带侵权责任,争取能够拿到“令人满意的判决”且能够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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