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图&法盟 2024年第二期:追究幕后侵权者和执行落地的关键路径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6-02 浏览:173
孟夏之日,万物并秀。
珠江畔的花城方图迎来新老朋友,
WELEGAL法盟与方图律所联合举办的“追究幕后侵权者和执行落地的关键路径”第二期沙龙活动如期而至。
本期活动内容从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路径出发,
聚焦于如何追究股东和幕后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以及解读强制执行热点和难点,
力求帮助企业深度打击侵权行为,争取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和赔偿。
Part 1
本期活动的预热环节是台词名场面,
抢答正确者或方图小礼品一份。
大家踊跃举手抢答,
声情并茂地回答了对应经典电影/电视剧剧照的台词,
在欢声笑语中成功“破冰”。
Part 2
分享嘉宾—— 何 俊 律师
何俊律师首先抛出问题,从方图2016年两个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案件引入,谈谈方图追个人责任的初衷。
案例一:
七个被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
幕后侵权人是非独资股东,且股权占比只有不到60%,
在当时要想让法院判决占比只有不到60%的非独资股东承担个人责任,是非常有难度的。
通过将当时判决股东个人责任的类案证据收集,与本案证据做成直观的案例对比图呈现给法官,
用十分充分的证据证明幕后侵权人参与侵权行为及其还是商标实际控制人,
最终法院判决其全额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
夫妻二人共同控制公司专利重复侵权案件中,
老婆是前案被告,最终胜诉并执行完毕。
夫妻二人换了个马甲继续侵权,但老婆已将股权全部转移给他人,
后案我们决定起诉公司与公司的现任股东(老公)和前任股东(老婆)。
以崔某个人名下持有多个公司的专利,对外合同中张某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名,
且二人实际经营公司等证明二人控制权,
最后法院判处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全额支持判赔。
不论案例一中潜意识要抓始作俑者,
还是案例二期待抓个人责任实现创新。
最终都实现了案件的突破和创新,
更重要的是保证了判决的执行。
案例三:
某跨国公司商标案终审判决判赔金额1080万元却无法执行到位。
原因在于案件承担这千万责任的只有一个公司被告,
而该公司独资股东为香港登记企业。
很显然这既是山寨企业误导消费者的套路,
也是山寨企业逃避责任的外壳。
这种情况下,
无论这个企业生产规模销售规模如何,较大可能性名下没有任何财产。
小结:
承办案件时,如果不提前考虑追个人责任,
那么即使案件胜诉,
执行很可能面临很大困难,
拿到的只是一个空头判决,
幕后侵权人逃避赔偿后很可能重新换个外壳继续侵权行为,
而无法实现客户权益保护和判赔到位的目标。
追究个人连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其一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其二是股东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
也称之为刺破公司法人面纱的股东连带责任。
何俊律师谈到共同侵权责任是法院比较喜欢的一种追究股东责任的方式。
共同侵权的成立在于有共同侵权的客观行为以及共同的主观意图。
何种行为可以认定共同侵权?
1、 股东以个人账户收款;
2、 股东登记域外企业/商标/域名用于实施侵权行为;
3、 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直接参与了侵权行为;
4、 多次成立公司试试重复侵权行为;
对于适用刺破法人面纱的股东责任,
法院是持比较谨慎的态度的。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刺破法人面纱?
1、 个人独资股东/夫妻关系、近亲属股东;
2、 恶意减资及转让股权/财务混同;
3、 股东个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在方图以往代理经验中,
如何追究非独资股东,是一个代理难点。
为此,何俊律师从以下几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 “夫妻”股东
当确定股东是夫妻关系时,锁定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成功率已然大大提高。因此只要两个股东具有存在夫妻关系的可能性时,应当穷尽所有调查举措挖掘证据。
2、“绝对控股”股东
股东虽然拥有绝对控股,但其并不是独资股东,仍然存在难以直接追究到个人的情况,因此解决的方法就是最好找到该个人存在共同侵权或者实际参与侵权的证据。
3、 股东存在亲属关系
除上述情况外,在中国也很有可能存在以亲属关系共同开设公司进行侵权的情形,但由于证明亲属关系的难度通常较高,我们可以通过拉时间轴等方式来证明两人或多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同步,说明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
分享嘉宾—— 余学敏 律师
要知道,管辖法院是非常重要的,
开了个好头,能够大大提高执行效率。
余律师结合重点法条对有关执行管辖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向我们展示各类执行依据对应的执行管辖法院、
应当如何确定财产所在地,并分享了实践中的骚操作。
通过团队在办理的案例来说明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不一定是最佳管辖法院,
还应该从财产本身是否便于执行、管辖法院的风格、执行的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需要不断从办理案件中吸取经验,从而更好敲定执行管辖法院,做好执行开端。
1.走访调查,查阅涉诉执信息;
2.申请法院调取被执行人财产,共有财产信息;
3.行使撤销权代位权;
4.发现境外有财产,内地判决的境外承认与执行;
余律师用图表的形式直观地展现了《新公司法》中主张股东责任的变化,
并就以下热点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一直溯及历任原股东的责任。
需证明原股东“主观上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客观上对债权造成了损害”。
热点问题二:追究股东责任是否“先诉先得”?
江苏无锡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执异复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中
“严某华因抽逃注册资本在被裁定追加执行后又抢先履行后诉调解书之执行异议案”
“股东在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任一债权人承担了补充清偿责任,
出资瑕疵责任即告解除,其他债权人再提出相同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司法实践中,如股东恶意规避对特定对象的补充清偿责任,
法院也可能认定其补充清偿责任并不解除。
如何有效参与分配?
余律师告诉我们,最重要的是关注财保信息:财产处置权、清偿顺位;
首封时,推进变价、处置、退款,尽量避免被参与分配;
轮候时关注首封法院处置情况,及时申请参与分配。
要了解移送处置权的变化以及有效的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分配顺位。
余律师还强调了有效参与分配的救济方法:
分不分是走执行异议之诉,
后续的救济途径是复议;分多少对应的是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最后,余律师带领我们探究案外人执行异议,了解法院对其审查的内容,并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典型案例为我们解析了案外人的权利、租赁协议、离婚协议等是否能够排除执行等问题。
Part 3
在知产维权案件中要追究幕后侵权者的责任,
调查取证在整个案件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诉讼代理实践中,为更好地得到法院的支持,
往往需要同时采取共同侵权及刺破公司法人面纱两种路径来追究股东的连带侵权责任。
为了确保法律判决的执行落地,
首先要敲定执行管辖法院,
尽可能查找出被遗漏的责任财产,
熟悉把握相关执行法规新变化,
最后穷尽一切救济方法斩获执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