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方图说 | 这样讲故事,法官庭审更加认可!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2-18 浏览:1165
看到这个题目,有的人可能会有疑问,庭审最重要的应当是证据,怎么就说到讲故事的能力了?
别心急,请耐心往下看。当我们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如何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展示呢?如何在法庭调查阶段、辩论阶段如何令人信服陈述观点?是平淡如水的照搬照读法条、代理词?还是讲一个扣人心弦、令人信服的故事?事实上,讲故事能力的提升对于我们的庭审表达大有裨益。
如何讲好故事?必要的戏剧学知识储备是必须的,推荐的阅读书目是罗伯特.麦基的著作《故事:材质.结构.风格和银幕创作原理》,该书被誉为“编剧圣经”,“好莱坞编剧教父”罗伯特•麦基30年授课“故事”培训班的精华梳理,系统阐述了银幕创作的原理,其指导意义不止限于影视领域,更在于创作、表达有关领域得到广泛的认可和运用。
一、为什么要讲故事?
首先建议大家去看一下《芝加哥》这部电影,在2003年获得第75届奥斯卡金像奖,豆瓣的评分是8.8分,被多个排行榜认为是最佳的律政电影之一。
在该片中,女主被控杀人罪名(事实上她确实是杀了人,没有被冤枉),但是著名的比利律师(Billy)凭着超强的讲故事的能力,首先是对女主的的身世、经历、作案动机重新编造,进而又对她进行形象包装进行演练,借助新闻效应,女主一夜成名,由一个杀人凶手摇身一变,成为一个受人同情的无辜的弱者。尤其是法庭上比利为女主辩护的那场戏,非常的精彩。最终陪审团一致做出女主无罪的裁决,女主被无罪释放。
当然,本片并不是美化比利律师的超一流口才,而是具有现实讽刺意义的,主要讽刺比利律师是一个追逐金钱的律师,在芝加哥呼风唤雨。暂时抛开影片,由此引出的一个思考是,当我们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之后,如何在这个基础上向法庭陈述一个令人信服的故事?而不是不着边际、没有重点地在天马行空。
2、 判定有罪还是无罪,讲故事有用吗?真的有用!
根据国外的研究表明[1],在开庭审判中,较常见的证据出示序列是故事序列和证人序列。心理学家通过实验发现,当公诉方的证据按照故事序列出示,辩护方的证据按照证人序列提交时,模拟陪审团倾向于做出被告有罪的裁判;当公诉方的证据按照证人序列出示,辩护方证据按照故事序列提交时,则陪审团倾向于做出被告人无罪的裁决。实验还表明,按照故事序列出示的证据更有说服力,而证据出示序列的微小差异也会对结果产生巨大影响。
这些统计学意义上的调查研究,虽然不是绝对的结论,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人们的思维是收到故事思维影响的。毕竟,好故事人人都爱听,更容易被人接受。而枯燥的陈述往往令人精力分散,听不进去。
二、如何讲故事?
1、 首先你要说一个真实可信的故事
美国戏剧作家罗伯特.麦基曾经说过,作家应当相信他所说写的东西。你创造的每一个故事都在向观众说:“我相信生活就像是这样。”每一个瞬间都必须充盈着你富于激情的信念,不然我们就能嗅出其中的虚假[2]。
2、 场景:真实的场景天然具有可信性
任何故事的发生都不会是无缘无故的,总是在特定的场景或者场合中发生。同一个侵权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场景,侵权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都不同。一个个体工商的店铺销售了几件侵权产品,与一个大规模流水生产线的企业相比,判决金额当然不同。经常看到有批量维权案件判赔很低,甚至是几百元、一两千元,而起诉生产源头的案件往往可以判决很高的赔偿金额。
既然厂家这么重要,在开庭的时候一定要强调出来,向法庭作充分的展示。千言万语不如一张图,图片的呈现往往效果更好。与其在竭尽全力地说被告的侵权规模很大,法官还是难以形成一个具体的印象,如果可以呈现如上图那样的侵权工厂的厂房生产线图片,法官会很容易形成心证。因此,我们在调查取证,尤其是公证的时候,务必要把侵权主体生产规模拍摄固定下来,这些照片在将来的庭审就会呈现出重要的视觉效果。
如果在庭审中仅仅是空洞的陈述被告侵权规模巨大、情节严重是没有任何说服力的,这时候一定要提供有数据支持(特别是权威数据)的侵权场景。
比如在(2016)粤06民终8698号案中,原告提供了2013年2月20日《都市晨报》,报道了被告公司扩建改造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建设年产15万吨调味品及配套塑料包装制品生产线。这份报道反映了被告公司具有较大的生产能力,由于有相关数据的支持,明显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最终法院对于该证据予以采纳。
三、角色:案件精不精彩,就看各个角色的演出了。
1、 原告的角色:知名度很重要,必须选择最厉害的武器。
(1)原告身份的选择
原告的角色通常是比较固定的,通常就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知名度是个好东西,权利人商标、字号的知名度越高,法律保护的力度就越大,赔偿金的额就越高,因此高大上的身份对于原告来说是非常重要,会产生一定的品牌“辐射力”。
最高院在(2005)民三终字第5号“嘉裕长城”案中明确指出:对于在特定市场范围内具有驰名度的注册商标,给予与其驰名度相适应的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防止他人不正当地攀附其商业声誉,从而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和健康地发展。
(2)权利人的替身
有时候权利人并不是很方便作为原告出现,比如涉外的权利人,授权手续及法律文书送达会相对较为复杂,导致诉讼周期会比较长,这个时候可以考虑找一个替身,选择利害关系人会是一个较好的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在关于商标诉前禁令的相关司法解释[3],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没有申请商标诉前禁令的资格的。但是如果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由于被告的侵权而受到损失的时候,无法提起诉前禁令进行救济的话,这对于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来说难言公平。
考虑到这种实际情况,最高院在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诉权进行进一步的明确[4],“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3)一定要选择最厉害的权利基础作为武器
诉讼犹如战场,火力必须要猛烈。权利人手里握着一大把武器的时候怎么使用呢?现实中企业为了有效维护自身商誉,往往通过注册系列商标的方式明晰、巩固其权利范围。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商标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商标体系和诉讼策略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商标作为诉讼的权利基础吗?
浙江高院在(2016)浙民终794号“索菲亚”案件中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该案中索菲亚公司并不生产、销售集成吊顶,故第6类的商标属于防御性商标此类商标因未经长时间实际使用,显著性和知名度较低,法律对其保护力度相对较弱,即便商标侵权行为成立,权利人也难以获得较高的赔偿数额以弥补其损失。
一审杭州中院以索菲亚公司注册有第6类商标为由,没有对权利人主张的第20类商标跨类保护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二审浙江高院认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本意在于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在权利人享有多个商标权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为避免认定驰名商标,不允许权利人选择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方式寻求更为有利的救济,则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就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亦背道而驰。因此在权利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情况下,法院有必要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2、 被告的角色:通过对比,塑造出被告恶意侵权的角色,原则上对于被告是一网打尽,不留死角,特殊情况除外。
(1)通过对比来塑造被告的角色
角色的扮演,人物的塑造是关键。按照罗伯特.麦基的戏剧学理论,人物性格真相(True Character)在人处于压力之下作出选择时得到揭示——压力越大,揭示越深,其选择便真实地体现了任务的本性。也就是说,得知真相的唯一方法是就是看他如何在压力之下做出选择,在追逐愿望的过程中采取哪种行动。“他选故他在”。
上述是比较拗口的理论,简言之就是通过压力的方法才可以将一个的性格揭露出来,所谓“患难见真情”就是一个例子,形成强烈的对比。这个理论在塑造被告的角色时相当有用。要通过对比,突出的被告侵权行为的恶意,侵权者的所作所为,与正常的商业伦理和道德相违背。
被告恶意的表现形式多样,各种刻意“傍商誉”“搭便车”的行为数之不尽,每个案件都不相同,包括注册与权利人知名度很高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域名、字号、境外空壳公司;抄袭包装装潢等等。作为一个善意的经营者不会去做这些行为的,通过比较就可以凸显出侵权者的恶意。这些事实在庭审中需要特别向法庭陈述,给被告贴上“恶意侵权”的标签之后,被告的人设才算是最终确定。
可以通过列举的方式将被告的侵权恶意汇总,开庭时提交给法庭,一目了然,相信会加强故事的说服力。
(2)被告的选择
角色选择得不好,尤其是被告选择得不好,甚至是遗漏关键被告,对于权利人来说简直就是灾难。
制造商、生产商、被控标识注册人、委托人、监制人、OEM代工厂等主体,通常在产品以及产品的外包装上可以看得到,比较容易确定,也是必须要追究的。
其他被告的角色就复杂得多了,尤其是在多个被告粉墨登场的时候,如何确定被告的角色是值得好好斟酌的。有几种被告不建议起诉,具体包括:
a. 没有财产线索,无法执行的被告(为了确定管辖权以及为了让被告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的除外)。
b. 境外注册空壳公司,既难以送达,又无法执行,会导致诉讼周期变得漫长;
需要说明的是,不主张起诉境外注册空壳公司,主要是从整体诉讼策略的角度来说的,并不是说境外注册空壳公司的行为不构侵权,其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可以参考相关的司法判例[5]。
(3)找出隐藏在背后的被告
除了表面上的侵权主体之外,隐藏在背后的主体也特别值得关注。现在的侵权者为了逃避侵权责任,往往注册有限公司的形式或者在境外注册一家空壳公司,以此达到逃避侵权责任的目的。因此必须要追究这些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防止其通过这些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的方式实现金蝉脱壳的意图。
比如在樱花案中[6],涉及到的主体就很多,详见下表。
01-04主体的侵权责任相对比较清晰,如何追究05-06两个自然人呢?通过两个自然人被告的侵权事实的梳理,最终法院认定:01-04的被告自成立以来即以侵权经营为主业,进而导致本案诉讼的发生。05-06的屠某和余某是前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二人与01-04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对由此给樱花卫厨公司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被最高院列入《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第一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人加大惩治力度,对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四、情节:一定要注重细节,细节是魔鬼,关键的细节会大大增强故事的可信性和说服力。
1、 故事细节越多,可信性和说服力就越高
实验研究表明[7],故事所讲述的方式与其被认识到的可信性有着重大关系,而与故事真正的事实地位无关。陪审员所选择的那些已被定义的和未被定义的意向和结构的组合,以及所提供的用来联系故事意向的细节数量,对于基于故事关系总体之完整性、一致性和妥当性的陪审员裁判而言,有着重大关系。换言之,故事细节越多、细节之处越经得起推敲、故事的联结之处的模糊性越小,就越容易说服陪审员,从而被判断为真实,而不管实际的真实性如何。
2、 案例分析:细节,请留意被告在询问笔录中的回答
以(2016)粤73民初671号案为例[8]来进一步说明,这个案件较为典型,被列入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也被评为广东省律协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先看一下案件的事件节点图。
案情大致为:
● 崔某某于2006年申请设立锐博厂,曾于2012年10月遭本案原告起诉,被法院判定侵权。
●随后锐博厂于2012年11月经登记注销而升级设立为锐博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崔某某,且字号相同。而锐博公司成立后,崔某某与其配偶陈某某各占50%的股权。
● 崔某某于2013年转让锐博公司的股权给案外人陈某珍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珍。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崔某某已经不是锐博公司股东与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可否追究其共同侵权责任?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其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我们先来看一下本案的细节。
表面证据:
a. 锐博厂与锐博公司字号相同,两者存在延续、继承的关系。
b. 锐博公司与锐博厂经营人员、经营业务上存在显著继承、延续关系。
但是仅凭上述两点表面证据尚不足以追究崔某某的连带责任。经过深入研究案件,发现本案以下不同寻常的细节:
① 崔某某于2013年转让锐博公司的股权给陈某珍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陈秀珍,但在发明人非为崔某某的情况下,直至2016年6月崔某某仍为锐博公司大部分专利的专利权人;
② 崔某某接待锐博公司保全事宜,并称陈某某出差在外,而未提经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珍;
③ 锐博公司对外联系方式仍为崔某某。
对于以上的细节,在庭审中被告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尤其是第②点“崔某某接待锐博公司保全事宜,并称陈某某出差在外,而未提经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珍”,这种情况确实较为反常,从生活经验来说是非常不合情理的。
最终法院认定:以上事实均有悖于登记所显示表面现象的商业常理,却表明了崔某某仍是锐博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即锐博公司一直完全系为崔某某和陈某某所控制经营的企业。
锐博公司虽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其从事的业务系对其(前)股东和实际经营者之一崔某某,以及股东陈某某二人,先前以个体户方式经营的锐博厂行为的延续,锐博公司实际上是崔某某、陈某某继续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载体和工具。
法院的判决逻辑环环相扣,一气呵成。估计崔某某当时在接待法院的证据保全事宜时,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说过的话会对自己不利,法院询问笔录上记载的这个细节令人印象相当深刻。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任何时间都不应该忽视细节。往往一个不经意的细节,可能就决定了案件的成败。“如履薄冰,战战兢兢”,诚不我欺。
五、道具:带上道具,说故事的时候更有说服力,法官更容理解。
这张图片太有名了,请允许我再用一下这个素材。我在此前的《道方图说 | 律师如何可视化表达庭审观点?》一文中用过这张图片。庭审现场中,出现非常精彩的一幕。再审申请人代理律师现场将第三人乔丹体育注册的形象商标与迈克尔·乔丹先生在1997年12月10日NBA常规赛的上篮瞬间。
通过放大图片进行对比,具有强烈的视觉冲击效果,特别适合在电视直播中展示,看来申请人律师真的是有备而来。这一招很值得借鉴使用,我们在庭审中已经学以致用了,效果可以说是很不错的。
结语:
请认真准备,说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精彩故事!